关于不予批准乌审旗蒙格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林庙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乌审旗蒙格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乌审旗蒙格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林庙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蒙格沁发〔2014〕1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工程井田西部与哈头才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和毛乌素沙地柏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总重叠面积占井田面积40%。该区域地势平坦,采煤沉陷后浅层地下水将露出地表形成积水区,对哈头才当水源地造成较大影响,不符合《鄂尔多斯市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规定。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地下水评价内容不全面,未预测采煤引起的哈头才当水源地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地下水流场、补给量的变化情况及影响程度,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的规定,地下水评价结论不可信。
三、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总量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