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高速公路北京至拉萨线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对京藏高速(G6)青海境内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给予审查批复的请示》(青交综规〔2014〕1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境内。起点于西宁市多巴镇扎麻隆村附近接国家高速公路西宁南过境段终点,终点与京藏高速倒淌河至共和段相接,全长71.882公里,其中利用西湟一级路加宽改建八车道里程为13.47公里,整幅新建四车道里程为58.412公里。工程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其中扎麻隆至湟源段为八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40.5米(整体式路基)/20.5米(分离式路基),湟源至倒淌河段为新建4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4.5米(整体式路基)/12.25米(分离式路基)。全线共设桥梁19425米/73座、隧道7910米/12座,服务区1处,停车区3处,匝道收费站3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青海省公路网(调整)规划》,交通运输部提出《关于京藏高速(G6)青海境内扎麻隆至倒淌河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交函规划〔2014〕111号),水利部以《关于国家高速公路北京至拉萨线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60号)提出审查意见。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及工程方案。下一阶段设计和施工中,应采用局部优化线路、以桥带路、降低路基高度及收缩边坡等方式减少对耕地、生态公益林的占用。将位于青海湖裸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倒淌河服务区改为停车区,不得在该停车区设置加油站及餐饮等服务设施。
(二)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占用基本农田及林地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落实占补平衡要求。优化弃渣场、施工便道等临时施工场地选址,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数量。施工占地和开挖前先将表土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复垦或植被恢复。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弃渣场、施工便道、施工营地等的复垦或生态恢复,生态恢复的植物物种应选择当地乡土物种。对距公路较近的1株古树设置警示牌。加强宣传教育,禁止猎杀动物。
工程部分路段穿越青海湖裸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和大黑沟省级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应加强上述路段的施工管理,禁止在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结合沿线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做好景观设计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落实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敏感点路段施工时,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对预测超标的东峡乡中心学校等32处敏感点采取声屏障结合隔声窗措施。合理选择声屏障的数量、长度、高度和型式,加强声屏障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降噪效果。运营期加强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措施。
商请并配合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利用,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
(四)加强沿线地表水环境的保护。下一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减少水中桥墩数量。桥墩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施工应采用钢套筒围堰方式。不得在距离河流200米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设施。
运营期应保证服务区、收费站等各类服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倒淌河服务区改为停车区后设置环保厕所,定期清运、严禁外排;日月山收费站、莫多吉收费站污水采用防渗化粪池处理,定期清运、严禁外排;湟源匝道收费站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定期清运;其他设施的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加强运营期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五)进一步完善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落实应急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应急报告制度,防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突发事故对水体造成污染。对跨越Ⅰ类水体药水河的4座跨河桥梁、DK31+990桥梁、日月山互通立交匝道桥和A8K70+200至A8K70+600、A8K70+800至A8K71+000、A8K72+200至A8K72+400伴河路段等敏感路段的桥面及路面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做好设计工作,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位置、容积,事故应急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减缓隧道工程施工对地下水的影响。隧道施工中,采取“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根据预报结果,必要时采用超前预注浆堵水、开挖后补注浆等措施,合理确定隧道排水指标,以减缓地下水位下降而导致地表水漏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隧道排水清污分流、污废水处理和监测工作,优选废水处理工艺,做好处理后废水回用工作。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重新核定投资概算。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招标,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