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湛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黎塘至湛江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4〕6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广东省湛江市、茂名市境内,主要包括黎湛铁路和河茂铁路全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和局部路段提速改造等相关工程。
电气化改造工程主要为:按国铁I级、双线电力牵引铁路建设标准,对既有内燃牵引的黎湛铁路(不含塘口至湛江段约17.8公里路段线路)进行电气化改造,线路起于湘桂铁路黎塘车站,终于湛江市湛江站,全长318.262公里,采用有砟轨道和无缝线路,设计速度动车和普通客车160公里/小时、货车100公里/小时,线路设车站23处。按国铁Ⅱ级、单线电力牵引铁路建设标准,对既有内燃牵引的河茂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线路起于黎湛铁路河唇站,终于茂名市茂名站,线路全长约61.353公里,采用有砟轨道和无缝线路,设计速度普通客车100公里/小时、货车80公里/小时,线路设车站6处。电气化改造工程新建牵引变电所4座,沿线车站数量、性质、规模及布置形式维持现状。
局部路段提速改造工程主要为对黎湛线根竹至玉林段进行提速改造,改造单线线路长74.7公里,最高提速至160公里/小时。该路段新建桥梁5座,长370米,接长桥梁3座,长23.5米。其他相关工程包括黎湛线黎塘至河唇段及河茂线平改立工程,以及局部路段的路基整治工程。工程计划建设工期2年。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和《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项目跨越雷州青年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目标,沿线环境较为敏感,虽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以有效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环保搬迁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沿线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严控施工范围,保护区内桥梁施工时应设置防护网,避免钻孔出渣落入水体。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禁止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优化提速改造路段涉水桥梁的设计及施工工艺,减少水中桥墩的数量,桥梁桩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沿线饮用水水源安全。沿线既有车站污水采用生化处理工艺,污水经处理满足市政接管要求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接触网工区的污水经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以新带老”要求,一并解决既有工程存在的噪声和振动污染问题。结合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和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拆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对振动预测超标敏感点采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项目试运行前须完成沿线振动超标的11处约43户敏感点功能置换工作。加强运营期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保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搬迁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补偿,防止次生环境问题。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在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控制永久占地面积,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做好废弃线路的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基站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运营期应加强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接收用户收看电视的问题。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对运输物料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及时洒水减少扬尘。全线车站采暖、供水等均采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南宁市、贵港市、玉林市、湛江市和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南宁市、贵港市、玉林市、湛江市、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