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辽宁抚顺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辽宁抚顺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抚矿集团项目字〔2014〕65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尚未查处完毕。
二、该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从尚未关停的抚顺热电厂的预计减排量中解决,项目废水在园区内全部回用仍取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总量指标管理的有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已停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批准前,不得再次开工。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