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和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和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准的申请》(汾西正新办字〔20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属国家规划的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为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由原山西沁源和达煤业有限公司、沁源花坡煤炭有限公司、沁源善朴煤炭有限公司整合而成,整合后井田面积12.6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80 万吨/年,服务年限24.37年。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全部冒落法管理顶板,利用和改造原山西沁源和达煤业有限公司、沁源花坡煤炭有限公司工业场地和部分生产设施,新建主、副斜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先解决被整合煤矿遗留和本项目未批先建施工产生的环境问题。拆除原有燃煤小锅炉和露天储煤场,加快废弃工业场地和采空沉陷区的生态恢复工作。
(二)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裸露面采用苫布覆盖,并设置排水沟,施工表土合理堆存,施工结束后用于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运营期在岩移观测线范围内布设地表位移监测网格,同时在开采区周边布置岩移观测站。井田范围内文昌楼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留设保护煤柱,百草村、松罗村、胡汉坪等3个村庄下方采用充填开采,避免和减缓开采沉降对水体、建筑物的不利影响。配合当地政府于2015年4月前完成松罗店村4户居民搬迁工作。预留生态补偿和恢复资金,及时充填地表裂缝,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地下水保护原则,加强对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的探测,发现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计划,加强对供水管网沉陷影响的观测,严格落实供水预案,确保居民饮水不受采煤影响。生产用水不得开采地下水,洗煤水闭路循环,新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煤输送采用全封闭胶带运输走廊,原煤储存采用全封闭式筒仓,各转载点和跌落点采取喷雾洒水措施,煤炭运输采用厢式车辆,对厂区道路进行硬化。新建2台10吨/小时燃煤蒸汽锅炉和1台2吨/小时电蒸汽锅炉,烟气通过45米高烟囱排放。燃煤锅炉燃用洗精煤,采用麻石水膜和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外排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五)控制噪声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各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掘进矸石充填井下废弃巷道,动筛矸石和洗选矸石用于本项目村庄下方充填开采原料,剩余部分和锅炉灰渣送建材厂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站煤泥浓缩处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计和建设矸石场,设置拦矸坝并加强运营管理。设置环境应急专业机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计,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项目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