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部曾于2012年7月收到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扬子有限生产〔2012〕39号)。因补充和完善报告书内容,你公司曾申请延期审批,并于2014年4月再次向我部提交《关于重新启动审批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扬子有限生产〔2014〕3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部曾以《关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405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变更对部分生产装置、储运工程、总图布置、产品方案、燃料结构和环保措施进行调整。其中,新建气体分馏装置规模由24万吨/年变更为48万吨/年,关停现有1#气体分馏装置24万吨/年;4#柴油加氢装置规模由300万吨/年变更为370万吨/年,关停1#柴油加氢装置70万吨/年;2#加氢装置由改造为50万吨/年汽柴油加氢变更为80万吨/年航煤加氢;汽油精制工艺由加氢脱硫变更为汽油精制(S-Zorb)吸附脱硫,装置规模由80万吨/年提高至90万吨/年;中间原料罐由6座增至14座,成品罐由10座减至3座;增加国Ⅳ97#汽油、国Ⅳ柴油和乙烯料产量,相应减少国Ⅳ93#汽油、国Ⅲ柴油、液化石油气、燃料油产量等。项目建设地点、原油一次加工规模、原油组成和成份等不变。
项目变更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原方案有所减轻。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汽油精制(S-Zorb)装置加热炉以燃料气和天然气为燃料,尾气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采用臭氧氧化和碱液喷淋吸收脱硫脱硝工艺。热电厂锅炉烟气治理采用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硫工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2套油气回收设施,对现有储罐中14座污油罐和6座粗柴油罐进行油气回收改造。油气回收采用“冷凝分液-低温粗柴油吸收-碱液吸收”工艺,处理后尾气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要求。新增的7座内浮顶罐(储存粗甲苯、直馏航煤等)采用氮封和油气回收设施,2座固定顶液硫罐采用抽气式水洗措施。
(二)完善企业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演练,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三)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次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和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0〕405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南域石化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