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润电力贵州煤电一体化大方电厂(2×660MW)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润电力(贵州)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华润电力贵州煤电一体化大方电厂(2×660MW)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华润电力贵州〔2013〕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新建2台660兆瓦超临界纯凝发电机组,配2台2055吨/小时超临界“W”型火焰锅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低氮燃烧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系统,采用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燃煤储运系统、取排水系统、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等公用辅助系统。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国办函〔2013〕35号)要求,项目环评审批依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贵州华润电力毕节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国能电力〔2013〕63号)、《关于统一华润电力贵州煤电一体化项目电厂名称的复函》(黔发改能函〔2013〕6号)以及《水利部关于华润电力贵州煤电一体化大方电厂(2×660MW)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380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过渡期燃用校核煤种,落实混煤和配煤,保证入炉煤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7%;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配高频电源和旋转电极的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5%。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通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位于贵州省及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的限值要求。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无组织排放的影响,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灰场等地的扬尘控制措施。输煤皮带采取密闭装置,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站及落煤点等设除尘设备及喷雾装置。煤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以洪家渡水库支流白甫河地表水为水源。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酸碱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装置处理,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澄清处理,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正常工况下除部分循环水排污水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事故情况下废水排入厂内2座2000立方米的事故池。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循环水排污水对白甫河灌溉功能和生态功能造成不利影响。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工程措施和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管理,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两座冷却塔分别设置180度通风消声装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侧、南侧和西南侧敏感点实施搬迁安置工作。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老虎大山事故灰场碾压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 52/865-2013)相关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做好厂址及灰场周边区域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灰场周围设截洪沟,灰场上游和下游分别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油罐区、酸碱罐区、污水站和事故应急废水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毕节市、大方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毕节市、大方县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