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40(沪陕)高速公路周庄至路口立交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G40(沪陕)高速公路周庄至路口立交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皖高路建〔20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境内,工程内容包括主线改扩建和服务设施改建等。主线起于滁州市全椒县周庄滁河大桥,终于合肥市肥东县路口枢纽互通起点处,全长98.77公里,其中周庄至陇西立交段全长89.33公里,从陇西立交顺接沪陕高速大蜀山至陇西立交段,陇西立交至路口立交段全长9.44公里,属于既有合徐高速中的部分路段。工程以“两侧拼宽”为主的方案对现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进行改扩建,全线按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改扩建后路基宽度42米,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全线设桥梁59 座,长2983米,均为改建。设互通立交5 处,其中新建1处;设分离式立交82 处,其中新增11处。设涵洞450 道,通道117 处。沿线设服务区3处,均为改扩建;设匝道收费站3处,改造2处,新建1处。工程计划建设工期3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沿线水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工程穿越马厂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跨越小滁河等下游涉及饮用水取水口的水环境敏感路段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桥梁桩基础施工选择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围堰施工工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设置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河流河道,施工期不得向水体排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马厂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路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池。在项目开工前,须完成栏杆集镇水厂取水口搬迁至小滁河大桥上游的工程。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和水源地水厂的联动机制,确保沿线饮用水源安全。对沿线既有服务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收费站等附属服务设施内的生活污水采用二级生化等工艺处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综合利用或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二)严格控制沿线噪声影响。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对施工场地附近的环境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按照“以新带老”要求,一并解决现有公路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对全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搬迁、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限制在线路两侧超标范围内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三)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落实当地政府要求,项目开工前须完成石塘镇自来水管网接入肥东县自来水主管网的工作,确保被工程占压饮用水取水井居民的用水安全。沿线产生污水的服务区等附属服务设施内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四)加强沿线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降低路基高度、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以减少土地占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前将表土层剥离保存,取土结束后及时覆土并进行植被恢复。落实沿线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当地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施工期拌和场、沥青搅拌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散装物料临时存放处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优化工程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氏宗祠附近路段的改扩建方案,并完善减振措施,确保振动满足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合肥市、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滁州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