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00MW低热值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审批〈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300MW低热值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黄矿集团发〔2013〕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新建2台300兆瓦空冷凝汽式发电机组,配2台106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掺烧石灰石+炉后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电袋除尘器除尘,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工艺。配套燃煤储运系统、供排水系统、直接空冷系统、灰场、尿素和石灰石粉储运等公用辅助系统。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违法建设行为已得到处罚。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黄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陕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13〕88号文同意该工程开展前期工作,水利部以水保函〔2013〕194号文批复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二号矿选煤厂的中煤、煤泥和煤矸石及一号矿选煤厂的矸石、中煤,通过带式输送机和汽车运至本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CFB)炉内掺烧石灰石+炉后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综合脱硫效率96%。电袋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99.95%。低氮燃烧技术+SNCR烟气脱硝,脱硝效率55%。通过脱硝、除尘和脱硫协同控制汞及其化合物去除率按70%计。两炉共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标准要求。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无组织排放的影响,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灰场等地的扬尘控制措施。输煤皮带采取密闭装置,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站及落煤点等均设有除尘设备及喷雾装置。生石灰粉仓、灰库顶部设置袋式除尘装置,设置条形封闭煤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含煤废水经沉淀、混凝处理后复用,辅机冷却排水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补水和脱硫用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用于灰场喷洒、灰渣调湿;化学废水经化学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作脱硫系统补水。锅炉排掺混水、冲洗排水、含油废水及其他工业废水等,采取气浮、澄清和过滤等工艺处理后作为辅机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煤泥掺混水及地面冲洗水等;生活污水处理后夏季用作厂区绿化,冬季进入厂区回用水池用作辅机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等其他用水。设置2座1500立方米雨水调节池和1座15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兼作事故水池。正常工况下,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厂界外安装声屏障,确保厂界外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叠加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作业前应公告周围居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焦沟灰场碾压贮存。焦沟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油罐区、酸碱罐区和污水站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延安市和黄陵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延安市和黄陵县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