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能源五星热电联产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湖北能源五星热电联产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师电司项目发〔20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双河市,新建2台150兆瓦双抽汽凝式汽轮机组,配2台540吨/小时超高压、中间再热煤粉锅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燃煤储运系统、供排水系统、直接空冷系统、灰场、液氨和石灰石粉储运等公用辅助系统。工程建成后将提供双河市城市供热面积436.24万平方米、工业热负荷55吨/小时,关停供热范围内4台共100兆瓦燃煤供热锅炉。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违法建设行为已得到处罚。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五师双河市热电联产规划(2011~2020年)》和《农五师新建双河市供热专项规划(2011-2020)》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13〕102号文同意该工程开展前期工作,水利部以水保函〔2014〕58号文批复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期关停供热范围内4台燃煤锅炉,并纳入本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加快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确保与本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二)燃用新疆新赛双陆煤矿和新疆金龙煤矿的混煤,通过汽车运至本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4层脱硫喷淋层同时运行,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为96.7%,采用高频电源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前端加低温省煤器,提高极板电流密度、采用新型节能减排电控系统、末电场出口设置二层槽型极板、进气烟箱内设置三层多孔均布板等措施,综合除尘效率为99.9%。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烟气脱硝,脱硝效率80%。除尘、脱硫、脱硝对汞产生的协同去除率按70%计。烟气通过1座15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标准要求。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无组织排放的影响,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灰场等地的扬尘控制措施。输煤皮带采取密闭装置,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站及落煤点等均设有除尘设备及喷雾装置。生石灰粉仓、灰库顶部设置袋式除尘装置,设置封闭煤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辅机冷却水回用于化学水处理系统,其余部分排入废水复用水池;经处理后的含油废水、化学酸碱废水等回用于脱硫系统、地面和输煤系统冲洗水;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脱硫废水经单独处理后,回用于除渣冷却和灰场喷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用水等,非灌溉期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厂区内设1座3000立方米事故水池。正常工况下,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厂界外300米范围内规划控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作业前应公告周围居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碾压贮存。事故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油罐区、液氨罐区、酸碱罐区和污水站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设计及施工中应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加强运行期环境管理及跟踪监测,合理设置监测井,确保周围居民饮用水安全。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双林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双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