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3.0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3.0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正行〔2014〕19号)收悉。经研究,函告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尚未查处完毕。
二、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有工程锅炉无除尘脱硫设施,筛分后块煤、末煤露天堆存,矿井水和生活污水未按规定要求外排,原佳新煤矿废弃工业场地和采空区未进行生态恢复。
(二)新开采的14号煤层属含硫量为3.15%高硫煤,不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和《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要求,作为化工原料用煤的依据不足。
(三)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且缺少相关排污权交易材料。
三、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退回你公司3.0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应抓紧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待条件具备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批准前,该项目不得继续开工建设。请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晋中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