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钢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第二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包钢字〔2014〕70号)及附送的《包钢结构调整总体发展规划本部实施项目第二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43号)、《补充监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3〕第43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4月24-25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钢厂区内,在原有钢铁双700万吨/年规模基础上,对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同时淘汰和改造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使钢铁产量达到双1000万吨/年规模。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批复(环审〔2007〕226号)。项目分期实施,2012年5月,第一步项目3号麦尔兹双膛竖窑、4100毫米宽厚板生产线、8号制氧机部分通过了我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12〕108号)。第二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原料场、3×50孔6米焦炉、2×265平方米烧结机、1座2500立方米高炉、2×120吨转炉(煤气干法除尘)、精炼装置和异型坯连铸机、二炼钢厂1座LF炉、1套RH装置及其它辅助生产和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55.6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7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86%。2011年1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项目投入试生产(内环字〔2011〕265号)。目前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过程中,炼铁厂新建1台265平方米烧结机和1座1260立方米高炉工程、利用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汽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一烧车间除氟脱硫湿法改半干法;炼钢厂4号、5号转炉环境综合治理项目、7号焦炉项目干熄焦改造、焦炉煤气三回收净化、7号和8号焦炉装煤推焦增设地面除尘站环评及环保验收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内环字〔2004〕365号、内环字〔2006〕471号、内环审〔2007〕132号、内环审〔2009〕21号、内环字〔2006〕233号)和验收(内环验〔2011〕65号、内环验〔2011〕68号、内环验〔2011〕69号、内环验〔2011〕70号、内环验〔2011〕71号);焦化厂二生化酚氰废水处理系统改造工程、包钢源力冶金渣微粉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0万吨冶金渣微粉生产项目、16A转运站区域粉尘治理技术改造项目、4号高炉湿改干煤气净化工程、薄板厂增加F7轧机项目、焦化厂新建干熄焦(125吨/小时)工程、棒材厂精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通过了包头市环境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环建验字〔2009〕4号、包环验〔2010〕1号、包环验〔2011〕20号、包环验〔2011〕21号、包环验〔2011〕25号、包环验〔2011〕30号、包环验〔2011〕31号)。原料场防风抑尘网、焦化厂5号至8号焦炉装煤出焦地面除尘站、5号至10号运焦筛焦系统除尘改造通过了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验收。
2座60孔7.63米焦炉、焦化厂扩建焦油加工和苯精制车间、1台360平方米烧结机、1台162平方米焙烧机、彩涂生产线、15万吨/年无缝钢管厂热扩车间、15万吨/年直缝埋弧焊管车间、30万吨/年纵切机组和焊管机组、100万吨/年步进梁蓄热式加热炉及轧机、2台24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2台50兆瓦抽凝式发电机组、氧气厂30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部分不再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变更:
(一)2台265平方米烧结机机头烟气经半干法除氟脱硫处理后通过150米高烟囱排放变更为烟气经三电场静电除尘和石灰石-石膏湿法除氟脱硫处理后通过100米高烟囱排放,烧结机脱硫项目环评已经包头市环境保护审批(包环管字〔2011〕82号)。
(二)炼钢厂2台80吨转炉异地扩容改造建设2座120吨转炉变更为建设异地扩容2台150吨转炉,该项目环评及环保验收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内环审〔2009〕21号)和验收(内环验〔2011〕70号)。
(三)未建设48000立方米事故水池,变更为扩建1套2000立方米/小时污水处理装置,全厂废水处理能力提升至8000立方米/小时,新增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原有废水处理系统发生事故时,可起到暂存和处理事故废水的作用。
(四)冷凝鼓风工段各贮槽放散管、粗苯工段各油槽分离器放散管排出的气体集中接入吸煤气管道不外排变更为上述废气收集到排气洗净塔,经蒸氨废水循环喷淋处理后排放。
(五)一回收煤气净化系统HPF改扩建、二回收煤气净化系统增加精脱硫工艺变更为:一回收煤气净化系统未进行改扩建(新1#、新2#焦炉未建设,不需增加煤气净化能力),二回收未增加精脱硫工艺,焦炉煤气送用户前采用干法罐体式高效脱硫剂和活性炭脱萘剂脱硫等工艺净化。
(六)增建焦油加工7个改质沥青反应釜、一台10500千瓦导热油炉,燃用净化后焦炉煤气,烟气分别通过28米至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七)未建设粉煤灰渣制砖生产线,变更为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变更未依法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料场周边设置了防风抑尘网,精煤贮场建有36个筒仓;焦化采用干法熄焦,焦炉装煤、出焦产生的废气分别引至地面除尘站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熄焦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硫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和水浴除尘器处理后排放;265平方米烧结机机头废气经三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除氟脱硫后通过10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机尾废气、配料含尘废气、整粒废气分别经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米至50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炉煤气经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回用,高炉出铁场、炉顶上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转炉一次烟气经干法净化和余热回收后回用,非回收期点火燃烧后通过60米高排气筒排放;6号转炉二次烟气、脱硫扒渣、鱼雷罐废气,7号转炉二次烟气、渣道、修罐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LF钢包精炼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焦炉、粗苯管式炉、导热油炉、高炉热风炉、钢包烘烤和连铸机切割、宽厚板加热炉和无缝钢管加热炉燃用脱硫后的焦炉煤气和高炉煤气。物料输送、转运等产尘工序设置了16台(套)除尘器。
(二)废水
第二生化酚氰废水处理站采用厌氧-好氧生化处理工艺,炼焦和焦油加工废水经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高炉冲渣和钢渣闷渣,烧结脱硫废水、高炉冲渣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煤气冷凝水、净环水、浊环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等经包钢总排水处理中心和深度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河西电厂和包钢生产系统,废水回用率95%,产生的浓盐水外排。深度处理设施规模为3500立方米/小时。
(三)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沥青渣、蒸氨沥青、脱硫废液、酚氰废水处理生化污泥、废油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为3.41万吨,焦油渣、再生器残渣、沥青渣、蒸氨沥青、脱硫废液、酚氰废水处理生化污泥等回用于焦化生产;委托包头市阳光美景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废油;焦化回收粉尘、焦粉、烧结除尘灰、炼铁除尘灰、转炉除尘灰、氧化铁皮回用;将高炉渣、转炉钢渣、脱硫石膏、废耐火材料外售或贮存。建设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库。
(四)噪声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
(五)风险防范及其他
焦化储罐区建有围堰,设置了10800立方米的防渗水池,完成了炼铁厂1200米、焦化厂1000米和烧结厂500米防护距离内的2163户5393名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制定了《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安装了废气、废水在线监测装置。
按照环评批复的“以新带老”要求,淘汰了4座65孔4.3米焦炉、二烧4台90平方米烧结机、2台80吨转炉、1台80吨LF炉、1台扁坯连铸机、一炼钢和二炼钢5座混铁炉、初轧生产线、原有带钢厂加热炉和轧机、炼钢厂3套250立方米石灰竖窑和炼铁厂20座厢式焙烧窑、三峰稀土厂两座矿热炉、燃气厂2座5万立方米焦炉煤气柜、选矿厂2台2.8吨/小时锅炉、焦化厂3台4吨/小时锅炉、带钢厂1台4吨/小时和20吨/小时锅炉,其余小锅炉旋风除尘器和文丘里水膜除尘器改造为冲击式水浴脱硫除尘器。完成了原料和矿石堆场高压喷淋和加装防风抑尘网、5号至7号焦炉湿熄焦改干熄焦、原有酚氰废水处理系统改造、焦化厂备煤、筛焦、运焦增设除尘系统、改变了炼铁厂烧结和球团原料配比,减少白云主矿用量、一烧除氟脱硫净化塔改为半干法。1#、2#、3#高炉槽上、A16转运站各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1#~5#高炉煤气净化湿法改为干法;3#高炉新建水冲渣设施;80吨转炉一次烟气除尘采用干法净化;二次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铁水倒罐部位设置布袋除尘器。热电厂5号、6号、9号锅炉燃煤改燃气;1号至3号锅炉低氮烧嘴、除尘器改造和增设石灰石—石膏脱硫措施,建设2条共160万吨/年冶金渣微粉生产线,钢渣全部综合利用。
项目对尾矿坝渗水进行了回收,周边种植树木,配备喷洒固化剂车辆;对贮灰场进行加高,加高部分进行防渗。2013年改用干排灰,灰渣综合利用,不再排入灰场,与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灰场租赁协议,作为事故应急灰场。贮灰场内已无存水,考虑到原灰场综合利用,未封库。老铁渣山已封场,采取原地围隔封存、覆土绿化;新建高炉水淬渣全部进行综合利用。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7号至10号焦炉推焦地面站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装煤地面站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4标准相关限值要求。7号至10号焦炉干熄焦地面站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8号至10号焦炉烟囱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9号、10号焦炉精煤破碎除尘器出口、7号至10号焦炭筛分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硫铵干燥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氨排放浓度,粗苯管式加热炉出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脱硫再生塔出口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排气净化塔出口氨、硫化氢、氰化氢、苯并〔a〕芘、酚类、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4标准相关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焦油加热管式炉出口、精馏塔加热管式炉出口、初馏塔加热管式炉出口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浓度,改质沥青反应釜加热釜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沥青高位贮槽、沥青入水冷却出口、沥青尾气洗净塔出口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酚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萘收集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烧结机配料站、燃料破碎及转运站、筛分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2#烧结机机头除氟脱硫后二氧化硫、氟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1#、2#烧结机机尾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排放限值要求,1#、2#烧结机机头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排放浓度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表1标准限值要求。
高炉出铁场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排放限值要求,高炉出铁场除尘器出口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高炉矿、焦槽除尘器出口、高炉中间储仓除尘器出口、高炉烧结矿转运除尘器出口、高炉球团矿转运除尘器出口、高炉六富矿转运除尘器出口、高炉喷煤六、七系统仓顶除尘器出口、高炉喷煤六、七系统煤粉干燥北侧和南侧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炼钢北精炼、卡车点除尘器出口、上料白灰通廊除尘器、6#转炉二次烟气、脱硫扒渣和鱼雷管除尘器出口、南精炼、7#转炉二次烟气、渣道和修罐时除尘器出口、二炼钢精炼炉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100毫米宽厚板生产线推钢式加热炉、步进梁式加热炉烟(粉)尘、氟化物排放浓度,Φ400毫米无缝钢管加热炉出口烟(粉)尘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热电厂1号至3#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8#、9#、10#焦炉炉顶颗粒物、苯可溶物、苯并〔a〕芘、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监测值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标准限值要求;烧结车间厂房门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值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4标准限值要求;高炉出铁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值符合《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氰化物、酚类、苯并〔a〕芘、苯、氟化物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焦化厂第二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pH值范围、BOD、COD、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苯并〔a〕芘、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苯、多环芳烃监测值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标准限值要求。热电厂、烧结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砷、汞、铅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总排口pH值范围、BOD、COD、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氟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氰化物、挥发酚、锌、铁、铜、砷、铅、镍、镉、汞监测值和单位基准排水量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1标准限值要求。
(三)厂界和敏感点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点位昼间、夜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敏感点噪声监测点位昼间、夜间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烟粉尘:2820吨、二氧化硫2595吨、氮氧化物4076吨、COD368.26吨、氨氮96.98吨,其中COD排放量符合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强化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固体废物进行严格的分类处理处置,开展对项目周边水、大气、土壤、农作物影响的长期跟踪监测。项目正式投产3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1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