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家峁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露天煤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魏家峁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露天煤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北魏煤电验﹝2014﹞4号)及附送的《魏家峁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露天煤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5月8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魏家峁露天煤矿属准格尔矿区规划新建的露天矿,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可采工业资源储量8.06亿吨,生产规模600万吨/年,服务年限114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掘场、3处外排土场、生活污水处理站、输煤栈桥、缓冲仓及公共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9.9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38亿元,占总投资的3.47%。2005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5﹞945号)。工程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3年11月投入试生产(内环字﹝2013﹞171号),试生产期间,原煤产量509.5万吨/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85%。
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以下变更:
(一)新增了西南外排土场一处,总容量1480万立方米,总占地42公顷。东一号、东二号外排土场总容量由11000万立方米、12000万立方米变更为7712万立方米、20378万立方米 。
(二)工业场地由集中布置变更为分散布置,新增了区队办公区、油库区,工业场地占地由16.03公顷变更为24.33公顷。
(三 )由于电厂建设进度滞后,建设单位未建设原煤破碎站至电厂的胶带输送系统,实际建成了输煤系统及地销煤场,原煤由胶带输送至缓冲仓、地销煤场,由汽车外运。2013年9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工程输煤系统及地销煤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鄂环评字﹝2013﹞357号)。
(四)因工业场地分散布置,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站由新建一座72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变更为在机修办公区建设一座6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和在区队办公区建设一座2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
(五)环评文件提出本工程供热利用煤电一体化电厂余热,由于电厂未能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建设了3座总容量22吨/小时的锅炉房,其中机修办公区锅炉房设有2台6吨/小时燃煤锅炉,区队办公区锅炉房设有2台4吨/小时燃煤锅炉,储煤区锅炉房设有1台2吨/小时燃煤锅炉,每台锅炉均配有脱硫除尘器。2013年9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工程采暖方式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鄂环评字﹝2013﹞364号),并出具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意见(鄂环污发﹝2013﹞8号)。
上述变更未依法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魏家峁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露天煤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制定并实施了工程的生态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工业场地、外排土场采取了边坡防护、挡土墙等工程措施,并进行了生态恢复,共完成生态恢复面积205.84公顷。
已开采的采掘场和已建成的排土场周围环境敏感点已全部搬迁。除柏相公墕、黑毛子峁和周家峁三个居民点外,首采区范围内其他居民点均已搬迁,上述三个居民点按开采进度五年内不会受到影响,建设单位已制定了后续村庄搬迁安置方案。
(二)在露天采坑行洪渠内建设了3座1000立方米的沉淀池,矿坑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道路、采掘场和排土场洒水降尘等。机修办公区和区队办公区新建处理规模分别为600立方米/天和2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各一座,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进入中水池综合利用。在区队办公区设置1座200立方米的复用水池和1座400立方米的煤泥水沉淀池,煤泥水经沉淀处理后进入中水池综合利用。
(三)破碎站设置感应式喷淋设施,排土场采取及时碾压、实时洒水等措施。区队办公区、机修区、储煤场锅炉房内每台锅炉均配置了脱硫除尘器,并分别通过35米、50米、30米高烟囱排放。
(四 )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对锅炉房、生活污水处理站等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五)基建期和生产过程排弃的剥离物全部堆放于东一号排土场和西南排土场。锅炉灰渣全部用于场内道路铺设,煤泥水处理间煤泥送至储煤场外销。
(六)制定了《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院对施工区水土保持进行监测,13处监测点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区土壤流失控制比为0.7,水土保持措施较好的发挥了防护作用。
(二)区队办公区和机修区处理后的废水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矿坑水监测值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应标准要求。
验收调查期间地下水监测因子砷、铅均未检出,其他监测因子pH、氨氮、总硬度、氟化物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要求。
(三)工业场地内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SO2排放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II时段标准要求。露天矿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郝家杏树等4个敏感的空气质量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露天矿生产作业场所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厂界2#、7#、8#点位夜间噪声超标0.2dB至4.4dB,厂界200米范围内没有声环境敏感点。
机修厂厂界各监测点昼、夜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露天矿附近居民区昼、夜间噪声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试运营期间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为35.24吨/年,氮氧化物为16.72吨/年,符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生态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运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随着开采进度推进应及时搬迁受影响居民。完善露天采场区、排土场的生态恢复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工程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1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