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5011芜合高速公路林头至陇西立交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G5011芜合高速公路林头至陇西立交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皖高路建〔2014〕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境内,工程内容包括主线改扩建和服务设施改建等。主线起于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河大桥东侧,终于合肥市肥东县小观塘村以南,与陇西枢纽互通相接,全长54.026公里。按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对既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改扩建,采用“右侧拼接为主、局部两侧拼接”方案,将原有路基宽度24.5米扩至42米,设计行车速度120公里/小时。
工程全线设桥梁20座,长1151.4米,其中扩建18座,拆除重建2座。设隧道1座,为新建分离式半幅,长1060米。设互通式立交3处,均为移位重建,分离式立交43处,其中新建14处,其他拆除重建或改扩建。设涵洞188道,通道121处。附属服务设施主要有收费站3处,均为改扩建,新建服务区1处。工程计划建设工期3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6-2020)》,经过巢湖风景名胜区外围缓冲区和景区服务区的建设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相关保护、管理要求,落实工程涉及巢湖风景名胜区路段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在邻近风景名胜区路段路基施工区搭建临时挡墙围栏。强化施工期管理,禁止在巢湖风景名胜区范围设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教育,禁止捕捉保护动物。
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降低路基高度、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以减少土地占用。施工前将表土层剥离保存,取土结束后及时覆土并进行植被恢复。
(二)强化沿线水环境保护。落实工程跨越清溪河、柘皋河等下游涉及饮用水源取水口的水环境敏感路段水污染防治措施。桥梁桩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围堰施工工艺。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设置应远离河道,施工期不得向水体排污。落实在水环境敏感路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和水源地水厂的联动机制,确保沿线饮用水源安全。全线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服务设施内的生活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工艺处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综合利用或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
(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对施工场地附近的环境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按照“以新带老”要求,一并解决现有公路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对全线运营期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搬迁、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限制在线路两侧超标范围内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隧道施工中按照“以堵为主,控制排放”的原则,优化施工工艺,避免出现大量涌水现象。加强对沿线隧道周围饮用水取水井的水位和水质监测,如若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补偿措施,确保用水安全。沿线服务区等产生污水的设施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拌和场、沥青搅拌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处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合肥市、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合肥市环境保护局,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