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城市钢厂搬迁建设新特材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城市钢厂搬迁建设新特材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首贵呈〔2014〕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修文新特材料工业园区内。采用高炉铁水经转炉炼钢与电炉炼钢的长、短结合流程,建设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钢铁生产主流程设施。主要内容包括:1台180平方米烧结机、1套12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1座158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2座120吨钢包精炼炉、2座120吨真空处理装置、1座70吨电炉、2座70吨钢包精炼炉、1座70吨真空处理装置、2座10吨电渣炉、2座15吨电渣炉、1座30吨电渣炉、7条轧钢生产线等,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设施。老厂搬迁改造1座60吨电炉、1座60吨钢包精炼炉、6台80吨液压锻钎机、1台8兆牛顿液压快锻机、1座2吨电渣炉和1座3吨电渣炉。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铁水127万吨、钢水150万吨、钢材131.3万吨的生产规模。通过淘汰贵阳市42万吨、贵州省其他市州135万吨的落后产能及本项目老厂50万吨特殊钢产能,达到“减量置换”的要求。主要产品包括大棒材、精品棒材、精品线材、扁钢、中空钎钢、锻材、钢管银亮材等。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违法建设行为已得到处罚。
该项目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贵州省“十二五”钢铁产业发展规划》、《修文新特材料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城市钢厂搬迁建设新特材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以《关于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城市钢厂搬迁建设新特材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说明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项目建设将有利于贵阳市环境质量改善,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淘汰落后装置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贯彻落实循环经济理念,以各生产单元之间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为主,兼顾社会产业链之间的资源再循环利用。进一步优化项目组成,采用大型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加强钢渣、高炉渣、含铁尘泥、除尘灰及氧化铁皮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二)切实做好各工序及无组织排放环节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防止产生污染。厂区原料场采用全封闭,贮料场、受料系统翻车机室扬尘点设喷水抑尘装置;火车翻车机、汽车受料槽、混匀配料仓及转运站产生的粉尘均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烧结机头产生的废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净化,进入活性炭法脱硫脱硝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由120米高烟囱排放。球团链篦机-回转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净化,由100米高烟囱排放。球团精矿干燥系统燃气产生的少量含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由3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新建企业排放标准。
(三)落实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热风炉燃高炉煤气产生的含少量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由80米高烟囱排放;铸铁机浇铸时产生烟(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净化,由25米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均须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新建企业排放标准。高炉煤气采用干法净化,经煤气导出管从炉内引出进入重力除尘器净化后,送干式煤气余压膨胀透平装置(TRT)利用煤气余压进行发电。
转炉冶炼产生的烟气经汽化冷却烟道排入高效喷雾冷却器—环缝式文氏管—旋流脱水器净化,通过转炉煤气管道进入回收系统或放散系统。精炼炉精炼及上料系统产生的含尘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由30米高烟囱排放;电渣炉冶炼产生的烟尘经袋式除尘器净化,由2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均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新建企业排放标准。
加热炉燃煤气产生的含少量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烟气,冷锯部位产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由30米高烟囱排放;轧机轧制时产生的氧化铁尘由轧机上的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排至铁皮沟内;喷漆工序使用水溶性漆,漆雾经水帘净化后排放;烘干有机废气,由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均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新建企业排放标准。
(四)落实配套公辅设施各项环保设施。锅炉以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煤气燃烧产生的含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烟气,由3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高炉水渣细磨生产线煤粉干燥用烟气发生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含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烟气由40米高烟囱排放;钢渣二次处理生产线的钢渣堆场设喷水抑尘装置。
(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优化设置项目排水系统。优化全厂生产用水和废水处理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新鲜水消耗量和废水排放量。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水用于除尘加湿、冲洗地坪等;铸铁机冷却用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煤气管道冷凝水含有酚、氰等有害物质,经收集后定期送高炉冲渣或转炉焖渣。生活污水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排入生产废水物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一并回用。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产生的含悬浮物废水,经粗颗粒分离机、沉淀池处理,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石灰套筒窑本体各层平台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用于配料。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污水处理站、转炉煤气净化装置区和钢管车间酸洗跨等重点区域采取防渗措施;对变电所、控制室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化处理。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地上敷设,防止因地埋管道泄漏造成地下水污染。新厂区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七)按照相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立足于综合利用。钢管车间产生的硫酸废液经酸再生工艺处理后厂内循环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乳化液和水处理系统收集的废油,喷漆产生的有机树脂类废物及含漆渣以及染料类废物,废磷化剂残渣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区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应要求。
(八)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烧结破碎机、振动筛、高炉放风阀及各类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均采用建筑隔声或设置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九)炼铁、烧结和石灰窑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200米、500米和20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
(十)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应急预案。高炉及转炉煤气、天然气和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与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实施方案。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十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在试生产前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将自动失效。
六、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贵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