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空-兰州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空-兰州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油安函〔2012〕94号)及附送的《石空-兰州原油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3月13日-1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
(一)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穿越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中卫沙坡头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上下游未设置RTU截断阀室,未建设兰州末站区域应急中心,未在河流穿越段和取水口较近的村庄配备油品收集应急设施和用品,部分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存在深根系植物不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要求,未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文件。
(二)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环保设施、措施。未在石空首站建设生活污水处置设施,未设置地下水质长期监测井,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油渣等危险废物,各站场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变更为8米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相应标准要求,未设置声屏障,厂界噪声夜间最大超标7.1分贝。
(三)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相关生态保护措施。未在穿越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防火带,生态补偿费用未落实。
二、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经验收不合格。
你公司应尽快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我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验收处潘英姿
电话:(010)66556430
传真:(010)665564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