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广州港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穗港局〔2013〕251号)及附送的《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月22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广东省伶仃洋至珠江口水域,涉及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中山市、东莞市所辖海域,是在二期工程部分航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浚深,满足10万吨级集装箱船不乘潮、12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向通航,同时满足5万吨级船舶双向通航。工程主要建设航道疏浚工程、助航标志工程和吹填区施工围堰工程,航道全长71.8公里。工程共计疏浚8467.76万立方米,其中施工期航道疏浚7498.95万立方米,蓄泥坑及临时航道开挖753.16万立方米,试运行期间维护工程量215.65万立方米。工程新设置8座灯浮标,调整8座灯浮标。工程总投资26.6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09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6%。
2008年8月,我部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293号)。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2年3月完工并投入试运行。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试运行期间,广州港出海航道共通过船舶15154艘,达到设计能力的39.2%。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1)吹填区临时增加了1个孖沙蓄泥坑。(2)未使用隘洲列岛南侧海域抛泥区,所有疏浚弃土先运至孖沙蓄泥坑及1#、2#临时蓄泥坑,再由绞吸式挖泥船转吹至孖沙围垦区、南沙物流园围海区、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南侧用地或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
以上变更未依法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疏浚作业采用4500立方米以上耙吸式挖泥船、1450立方米/小时绞吸式挖泥船,疏浚泥全部吹填至孖沙围垦区、南沙物流园围海区、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南侧用地和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后方仓储用地4个吹填区,没有进行水抛。所有施工船舶都配备DGPS定位系统,精确定位作业;控制自航耙吸式挖泥船试喷时间,配备自动调节溢流口装置;陆域吹填区设置分隔围堤9857米,采取防渗结构围堰,没有铺设防渗膜,溢流口设置临时沉淀池和防污屏。
(二)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签订了《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书》,并支付650万元生态补偿费用。委托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开展施工期、试运营期海域水质、沉积物、水生生态及白海豚现状监测和调查,并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制订了《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环境保护施工安全专项方案》,采取了趋避措施,施工期避开了白海豚频繁活动期。
(三)施工期间施工船舶配备油水分离器和垃圾分类收集桶,委托新会市西江石油广州清油队接收处理油污水、生活污水、油渣和油泥,委托广州市南沙区兴利船舶清洁服务部处理船舶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试运营期间维护性疏浚施工船舶配备油水分离器,委托新会市西江石油广州清油队接收处理油污水及生活污水。
(四)编制了《广州港出海航道三期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围油栏、吸油毡和消油剂等溢油应急设备依托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在南沙小虎石化码头附近水域进行了溢油应急演练。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施工期工程附近海水水质部分监测点位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铜、铅、镉和锌超标,其他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相应要求。海洋沉积物中硫化物、铜和汞超标,其他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相应要求。
试运营期工程附近海水水质部分监测点位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和汞超标,其他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相应要求。海洋沉积物除个别监测点位铜超标外,其他监测指标均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相应要求。
工程附近海水水质和沉积物监测结果较环评阶段相比,海水水质无明显变化,工程特征污染因子悬浮物呈减少趋势,沉积物质量有所下降。
(二)工程附近海域生态监测数据较环评阶段相比,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营期浮游植物种数、丰度、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有所下降,浮游动物种数降低,个体密度及生物量平均值降低,优势种发生变化,多样性和均匀度降低;底栖动物个体密度和生物量有所降低,优势种有所变化,但数量、生物多样性和均匀度有所升高。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执行限速管理,航速不得超过10节。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防止溢油风险事故发生。
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