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东)莞高速公路粤闽界至潮州古巷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宁(波)(东)莞高速公路粤闽界至潮州古巷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粤交建投〔2014〕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东省潮州市境内,线路起于饶平县东山镇闽粤省界,终于潮安县古巷镇横溪西村,接宁莞高速潮州至惠州段起点,全长64.304公里。工程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26.0米,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全线设桥梁59座,长21032米,设隧道3座,长2207米。共设互通式立交7处(含1处预留),天桥6处,通道66处。设服务区、停车区各1处,收费站6处。工程计划建设工期3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跨越潮州韩江鼋、花鳗鲡市级自然保护区,跨越潮州市区韩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饶平县黄冈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环境较为敏感,虽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以有效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根据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要求以及经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同意的《韩江归湖特大桥对潮州韩江鼋、花鳗鲡市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相应要求,落实工程跨越韩江鼋、花鳗鲡市级自然保护区路段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潮州韩江鼋、花鳗鲡市级自然保护区内设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自然保护区内水中墩施工应避开花鳗鲡洄游期(3月至4月,10月至11月)和鼋产卵期(6月至9月),并采用低噪声机械,定期开展对保护区内水质和水生生态的监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捉保护生物。
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降低路基高度、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以减少土地占用。施工前将表土层剥离保存,取土结束后及时覆土并进行植被恢复。
(二)强化沿线水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工程穿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桥梁桩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工艺。工程跨越饶平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黄冈河大桥采取“一桥跨越”方式,不设水中墩。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施工期不得向水源保护区内排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路段设置桥面、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确保沿线饮用水源安全。全线收费站等附属服务设施内均采用三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运营期出水稳定达标后利用或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后外排。
(三)严格控制沿线噪声影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对施工场地附近的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运营期对全线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通过优化线位避绕、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积极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限制在线路两侧超标范围内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隧道施工中采取防水施工、超前预报等措施,优化施工工艺,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沿线隧道周围居民取水井的水位和水质监测,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补偿措施,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拌和场、沥青搅拌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处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减少扬尘。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