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审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山煤左鑫顺煤字〔2013〕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左权县,属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基地晋东煤炭基地阳泉矿区,由山西左权县鑫顺煤矿、左权县突堤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而成,整合后井田面积约5.3509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80万吨/年,服务年限10.25年,批准开采4号、15号煤层。属高瓦斯矿井,采用斜-立井开拓方式。在原鑫顺煤矿工业场地内建设风井场地,新建回风立井、锅炉房及瓦斯抽放站、瓦斯储罐等。原煤全部入洗,配套选煤厂单独立项,紧邻矿井工业场地布置,采用重介选煤工艺。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尽快解决被整合煤矿遗留的环境问题。拆除原鑫顺煤矿风井场地地面设施和1台2吨/小时燃煤锅炉、封闭井筒,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上述环保措施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二)配套选煤厂和瓦斯电站应与本工程同步投运,确保原煤全部入洗、瓦斯全部综合利用,配套选煤厂和瓦斯电站未建成投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三)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对受轻度影响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充填裂缝、人工平整、扶正乔木等措施;对受中度影响的耕地、林地和草地,采取人工或机械整地,并辅以复垦、补植、撒播草籽等措施。对井田内龙桥和云华寺2个村庄留设保护煤柱,对井田边界附近的红旗水库和在建汾阳-邢台高速公路留设保护煤柱。设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建(构)筑物的安全。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四)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水文地质勘察,查明井田内断层、陷落柱等导水构造,并对其留设足够的保水煤柱。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禁采用疏水降压采煤工艺。尽快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内及周边村庄的饮用水井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如受采煤影响,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供水。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不得外排。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在原煤转载点、筛分系统等产尘点设置集尘罩、袋式除尘器和喷雾洒水装置,原煤仓式储存。新建锅炉燃用本矿井瓦斯气,不足时外购天然气补充,外排烟气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
(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掘进矸石用于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得出井。洗选矸石用于电厂发电,利用不畅时送选煤厂矸石场堆存。
(八)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瓦斯抽放、利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监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试生产前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阳泉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阳泉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