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使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核安发〔2013〕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拟在现有吸附淋洗厂房后的空地上扩建一条相同工艺的吸附淋洗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扩建水冶厂房、吸附淋洗系统及附属设施、溶液储罐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工艺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槽式排放。
(二)严格落实职工的辐射防护措施,所有涉及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计,并做好剂量监测和记录保存。
(三)按规定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协同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18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