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矿井及选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矿井及选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北能基建〔2014〕1号)及附送的《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矿井及选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2月21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高头窑矿井及选煤厂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设计煤炭可采储量6.33亿吨,服务年限61年,矿井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矿井工程、选煤厂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场外道路。由于煤矿铁路专用线尚未建成,铁路装车站目前未投入使用,本次验收现场检查内容不含铁路装车站。项目总投资32.2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376.68万元,占总投资的0.73%。2009年3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9〕129号)。项目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项目基本完工,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3年3月投入试生产(内环字〔2013〕31号)。试运行期间,原煤产量367.6万吨/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46%。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工程开展了环境监理。
该工程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工程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更。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对井田内高头窑社留设了15米宽的保护煤柱,对地表裂缝进行了填堵、平整,在沉陷影响区设立了警示牌。在正在开采工作面上方设置了地表沉陷观测站,对地表形态进行定期观测,修建了排矸场截水沟、拦矸坝等水保设施,工业场地周围设围墙、截水沟、排水沟、绿化等工程防护与植被绿化相结合的生态保护措施。首采工作面和正在开采工作面上方涉及的居民已全部完成搬迁。
(二)配套建设6000 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和96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为了应对矿井涌水量增加,在工业场地西侧修建了一座有效容积50000立方米的沉淀池和一座有效容积24000立方米的蓄水池,沉淀池和蓄水池均进行了防渗处理,矿井水处理后用于井下防尘洒水、洗煤厂补水、锅炉房用水和井下灌浆等,剩余部分排入蓄水池。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选煤厂补水,不外排。煤泥水实现了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在井田范围内选择5口水井进行地下水位观测。
(三)该项目工业场地新建4台10吨和1台4吨的蒸汽锅炉,每台锅炉配一套冲击水浴脱硫除尘器处理烟气,烟气通过一座高50米的烟囱排放;筛分车间设置集尘罩,安装2台湿式复合除尘器;煤矿开采原煤及洗选产品煤分别储存在密闭筒仓内,煤炭场地运输采用封闭栈桥,胶带机转载处设有喷淋装置。
(四)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对振动筛、引风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
(五)试运营期掘进矸石、洗选矸石排入排矸场,矸石场建设拦矸坝,矸石分层碾压、覆土;建设单位已与达拉特旗锦泰环保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矸石综合利用协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矿方运至金乡县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用于沉陷区、排矸场复垦。
(六)工程制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已报达拉特旗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矿井及选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项目对临时占地和达到设计标高的排矸场排矸台阶采取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工程扰动土地治理率达到99%、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了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了99%,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中相关要求。
(二)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均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限值要求。
地下水水质监测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氨氮、砷、氟化物、汞、矿化度等各项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要求。
(三)工业场地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二类区第Ⅱ时段标准要求;筛分车间除尘器出口粉尘排放浓度和工业场地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级标准要求,夜间监测结果超标,最大超标均为3.6dB(A);运煤道路两侧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要求。工业场地、风井场地200米范围内无敏感点。
(五)矸石浸出实验表明,本工程矸石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六)验收调查期间,工程二氧化硫、烟尘年排放量分别为46.57吨和 16.75吨。能够满足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行期定期对周边噪声敏感点监测,如出现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噪声扰民;加强地表沉陷观测,严格落实搬迁计划,在开采影响前将居民等保护目标搬迁完毕;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