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新港新30万吨级进口原油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大连港中石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大连新港新30万吨级进口原油码头工程环保验收手续的请示》(大港中油码头字 〔2014〕1号)及附送的《大连新港新30万吨级进口原油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2月2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半岛沙坨子南侧新港港区,主要建设一座30万吨级兼顾45万吨原油码头,配套建设了码头操作间、变电所、泄空泵房和门卫值班室等。码头采用蝶形平面布置,通过引桥与陆域连接,泊位长度446.75米,引桥长度194米,陆域原油管廊长1100米;码头由1座工作平台、4座靠船墩、6座系缆墩、2座引桥墩及双侧人行钢桥和管线钢栈桥组成,原油储存依托后方南海罐区,设计原油年吞吐量为1900万吨。工程总投资7.0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85万元,占总投资的2.38%。
2007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7〕340号)。工程于2007年12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竣工。2010年8月,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工程投入试运行(辽环管函〔2010〕78号)。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原油吞吐量约541.9万吨,占设计吞吐量的28.5%。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建设规模由30万吨级兼顾50万吨码头变更为30万吨级兼顾45万吨码头;设计原油年通过能力由2350万吨变更为1900万吨;码头长度由540米减少至446.75米;引桥长度由940米减少至194米;栈桥根部位置向0#原油码头一侧平移77米;陆域原油管廊由1720米减少至1100米;码头及栈桥占用海域面积由3281平方米减少至2751平方米;炸礁面积由807平方米增加至40000平方米,炸礁量由3300立方米增加至45000立方米;疏浚面积由94207平方米减少至44000平方米,疏浚量由27.4万立方米增加至29.5万立方米。未新建消防、道路、绿化等设施,变更为交由后方罐区项目配套实施。
以上变更未依法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水下炸礁作业主要集中在2月至4月,基本避开了5月至9月鱼类产卵期,采用“少量多次”和微差爆破方法,炸礁疏浚泥沙全部运往沙坨子陆域回填区。委托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运营期海洋生态调查。
(二)与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签订了海洋生态补偿协议书,并一次性支付了施工期生态补偿费116.7万元。港区建设用海范围内原有养殖场区已全部拆迁。
(三)施工期设置了集水池、沉砂池,生产废水经过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营地设置了简易旱厕,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施工船舶配备了油水分离装置,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试运营期生活污水罐装收集后依托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二期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码头含油初期雨污水进入1立方米容积收集池,经污水泵汇入2.5立方米容积污水储罐,定期送大连新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到港船舶污水由辽宁省海事局污水接收船处理。
(四)委托大连卓卓通码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委托大连港日兴实业有限公司清运港区生活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大连东泰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废油抹布等危险废物。
(五)工程机械安装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变电站、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卸油装置采用密闭装卸工艺,配备氮气吹扫系统。
(六)制定了《大连港油品码头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制定了《22#泊位火灾与溢油应急救援预案》、《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区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制度。码头区域设有3道切断阀和输油臂紧急脱离系统,并设有火灾报警系统、泄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自动控制PLC系统。码头工作面设置8立方米容积的集水坑,配备防爆污水潜水泵和事故污水专用管道,与后方沙坨子罐区2200立方米事故污水应急收集池连接,事故污水集中收集后送新港污水处理厂处理;码头平台装卸区设置18.75立方米污水收集坎、1立方米污水池和2.5立方米污水储罐。配备了围油栏、收油机、油拖网等应急物资设备。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调查海域监测站位水质监测结果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相应标准要求;海洋沉积物监测指标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相应标准要求。工程附近海域生物采样站位的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等海洋生物调查结果表明,工程建设前后海洋生物种类和数量变化不大。
(二)大连港新港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污染物浓度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三)港界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工程所在区域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日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要求。
(四)港界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Ⅲ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强化与大连港、北方海区的应急联动。配合做好依托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协同管理,定期开展监测,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及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