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采选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300万吨/年采选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西矿〔2013〕98号)及附送的《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关于300万吨/年采选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月20日至21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采选扩建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太和镇,采选规模为30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工程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配套工程三部分,主体工程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和尾矿工程。工程总投资12.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9亿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8.5%。2008年6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190号)。工程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2年12月投入试生产(川环建函〔2012〕459号)文。试生产期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8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工程开展了环境监理。
该工程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工程发生了以下变更:(一)选矿厂场址变更。选矿厂场址由“转山村一组、二组、太和村三组范围内”调整至东北侧1.4公里的“太和镇转山村三、六、七、八组范围内”。同时,将矿石汽车运输调整为胶带运输,矿浆输送管线缩短1210米并改为自流,尾矿运输皮带缩短1173米。2009年9月,我部对此项变更环评文件进行了批复(环审〔2009〕441号)。(二)原有西漂尾矿库进行了扩容改造,作为300万吨/年采选扩建工程的过渡工程措施。2010年1月,凉山州环境保护局对西漂尾矿库扩容工程环评文件进行了批复(凉环建审〔2010〕3号),并于2012年9月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凉环验〔2012〕4号)。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占用林地面积89.26公顷,由凉山州林业局对占用林地实施了异地补偿;1#排土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甘洛村一组和二组居民及选矿厂场址18户居民已完成搬迁; 1#排土场于2013年初封场,已逐步进行绿化复垦;对1#排土场边坡、西大公路边坡、废石运输带边坡、矿石运输带边坡等地段以及施工临时占用土地实施了生态恢复工程,选择本地物种作为生态恢复树种。
(二)1#排土场设置了截水沟和排洪沟(2#排土场正在使用),正常工况下,选矿厂生产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矿区雨季大气降水经沉淀后排入破石头沟;1#排土场、2#排土场及尾矿库周围共设置9个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了地下水监测计划和居民供水应急方案。
(三)已拆除露天采矿场生活锅炉和钛精矿干燥炉,行政区锅炉设置了除尘设施;新建钛精矿干燥车间设置了三电场电除尘器;破碎、筛分工序设置了湿式除尘器;矿石运输胶带加罩密闭,并设水喷雾装置;转运站设置喷淋装置;对运输道路每天进行洒水降尘。
(四)选矿厂破碎机、振动筛、球磨机等设置在车间内,空压机设置在空压机房内;在基础与设备连接处作减振处理;空压机、鼓风机配有消声器。
(五)扩建工程产生的废石堆放至2#排土场,尾矿排至西漂尾矿库,表外矿送至2#排土场单独堆存,表土送往1#排土场堆存;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往西昌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集中处理;锅炉灰渣出售用于制造建筑工程用砖。
(六)工程制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已报西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采选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工程施工期间共扰动土地面积1615.6公顷,通过采取场地整治、植树、种草、临时防护等综合措施,综合治理面积1543.4公顷,运行初期,建设区内扰动土地治理率达到98.98%、水土流失治理率97.27%、拦渣率为98.58、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9.26%。
(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各污染物浓度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地表水除SS、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铁超标外,其它项目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铁超标原因是上游来水本底值较高,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超标原因主要由于太和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所致。
地下水除pH值、铁超标外,其它项目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要求。铁超标原因主要是所在区域地下水本底值较高。
(三)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选矿厂各污染源排放的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4标准限值要求;采矿场、选矿厂、排土场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限值要求。矿区范围内3处居民点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露天采矿场及选矿厂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甘洛村、小麻柳村、大麻柳村及太和镇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验收调查期间,工程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57.32吨。能够满足西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矿区居民点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确保矿区周围饮水安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我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和西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西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