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桂大藤〔2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境内,坝址位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的黔江河段大藤峡峡谷出口的弩滩处。开发任务以防洪、航运、发电和水资源配置为主,结合灌溉等综合利用。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黔江主坝、黔江副坝、南木江副坝等挡水建筑物,黔江主坝22孔泄水低孔、2孔泄水高孔等泄水建筑物,2个河床式发电厂房及1个开关站,上游引航道、上闸首、闸室、下闸首、下游引航道等通航建筑物,黔江主坝鱼道、南木江工程鱼道及仿自然通道等过鱼建筑物,南木江生态泄流及灌溉取水口建筑物,边坡工程、防护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施工辅助工程以及办公生活设施等其他设施。黔江主坝为混凝土重力坝,坝顶长1235.06米,最大坝高81.55米;黔江副坝为粘土心墙石渣坝,坝顶长1269.94米,最大坝高50.64米;南木江副坝为粘土心墙石渣坝,坝顶长653.00米,最大坝高38.6米。水库正常蓄水位61.00米,死水位47.60米。水库总库容为34.3亿立方米,防洪库容和调节库容均为15亿立方米,为日调节水库。电站总装机容量160万千瓦,2020年设计最大船舶吨位为3000吨,规划总灌溉面积135.16万亩,设计引、提水流量40.72立方米/秒,年平均供水量4.50亿立方米。
该工程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红水河综合利用规划》及其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工程建成后将提高珠江三角洲重点城市防洪标准、解决澳门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咸潮上溯影响供水安全问题等。但工程建设也将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将不利环境影响程度降至最低。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柳州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周边污染源治理和控制,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严格限制向库区直接排放各类污染物。加强鱼类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禁渔措施,采取建设来宾市红水河珍稀鱼类增殖保护站、设立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取缔保护区内挖沙活动、加强管理能力等措施以实现对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严格限制在鱼类栖息地开展水电开发等对水生生态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和渔政管理工作,配合梧州市人民政府做好渔业种质资源救护站的建设工作,配合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建设红水河珍稀鱼类保育中心、开展流域生态调度。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新安水厂取水口迁建、正祥矿业公司尾矿库搬迁清理和来宾“金钉子”保护工作。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禁止捕鱼、驱鱼、鱼类救治、下闸蓄水避开鱼类主要繁殖期、捕捞过坝等措施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划定桥巩坝下至柳江河口约100公里河段(含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范围)、柳江红花水电站至三江口以及洛清江江口电站至柳江汇口约114.5公里河段、南木江黔江汇口至浔江河口约27.3公里河段、大藤峡坝下至桂平东塔15公里河段等为大藤峡江段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在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内选择适宜区域设置人工鱼巢及人造产卵场,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红水河兴宾区老城厢村大沙洲洲头至蒙村秤钩滩滩尾以及洛清江江口电站至柳江河口等3个江段划为全年禁渔区,其余保护江段禁渔期为每年4-7月。在黔江主坝、南木江副坝建设过鱼设施,进一步优化过鱼设施的集诱鱼系统等设计,确保过鱼设施常年发挥过鱼作用。初期蓄水前建成大藤峡鱼类增殖站,合理确定放流周期、种类、数量、时间和地点。
(三)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根据“电调服从水调,水调服从生态调度”的原则实行生态调度,黔江主坝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700立方米/秒,必要时加大泄放流量,确保下游生态、压咸、航运、生产、生活等用水需求。在鱼类产卵期流域无明显洪水时,开展水库人造洪峰调度。每年4月份,适当降低大藤峡枢纽运行水位,减缓对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每年4-7月,当入库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秒,水库按来水下泄,不改变天然来水过程。南木江副坝下放生态流量不得小于3.0立方米/秒,4-7月,加大泄放流量。初期蓄水前,建成下泄水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布置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做好防护措施,防止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入水体。武宣县城防护堤施工涉及武宣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应安排在枯水季节施工,加强与水厂的沟通协调,加大原水处理力度。施工期间加强武宣县自来水厂取水口和桂平市新安水厂迁建后的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确保饮用水供水安全。料场和防护工程施工产生的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余施工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初期蓄水前,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完成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蓄水后,严格落实水土流失治理、控制发展网箱养鱼规模、削减和控制库(周)区污染负荷等措施,枢纽区生活污水纳入桂平市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不得向水域直接排放,确保库区环境安全和饮用水供水安全。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妥善做好影响范围内的尾矿库搬迁工作,沿河两岸和盘龙铅锌矿区近江采区等区域实施必要的防护工程,严格落实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防护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采用建设排涝站及排水沟(渠)、填高造地、因地制宜进行复垦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减轻沼泽化影响。加强地下水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六)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对其重要生境等环境敏感区的扰动。提前剥离表土,施工结束后选用当地物种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采用异地移植等措施做好樟树等珍稀保护植物保护工作,采用生境恢复、禁止在冬眠期间突然提高水位、进行监测和救护等措施加强对鳄蜥等珍稀保护动物的保护,采取建设水位调节闸坝、沿岸生态防护林、湿地及库区护岸等措施减缓消落带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枢纽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邻近铅锌矿开采企业和尾矿库企业、沿岸取水单位等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供水安全。
(八)严格落实施工期和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科学规划移民安置区,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移民安置地的环境管理。
(九)设立专门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构建库区及周边河段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数据库,跟踪观测重要鱼类“三场”和重要物种栖息环境、分布的变化情况;动态观测生态调度、增殖放流、过鱼导鱼、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效果,开展过鱼导鱼、珍稀鱼类人工繁殖、气体过饱和影响及其减缓措施等关键保护技术研究,根据监测结果和科学研究进展,不断优化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适时开展后评价。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应报我部备案。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期蓄水前应进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新安水厂取水口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迁建、正祥矿业公司尾矿库搬迁清理工作、来宾“金钉子”保护措施、来宾市红水河珍稀鱼类增殖保护站、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资金、梧州市渔业种质资源救护站、红水河珍稀鱼类保育中心、下泄水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纳入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投入正式使用。
四、工程规模、建设内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柳州市、贵港市、来宾市、梧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柳州市、贵港市、来宾市、梧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贵港市、来宾市、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桂平市、武宣县环境保护局,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