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15万辆轿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南15万辆轿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函》(海马轿车〔2013〕6号)及附送的《河南15万辆轿车项目整车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1〕第123号)和《河南15万辆轿车项目(发动机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93号)(以下统称为《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和2014年2月21日至22日对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建设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发动机车间等生产部门及配套的仓库、公用动力、办公生活等公用和辅助设施。设计产能为年产15万辆轿车和15万台发动机。项目总投资21.6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497.4万元,占总投资的3.0%。
我部于2008年3月以环审〔2008〕2号文批复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轿车部分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2009年12月竣工,2010年1月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发动机部分于2009年7月开工建设,2012年2月竣工,2012年4月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焊接烟尘滤筒式净化机处理后排放,涂装车间中涂、面漆喷漆均采用水旋喷漆室进行漆雾净化后经70米高排气筒排放,电泳、中涂及面漆烘干室废气通过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净化处理后经20米高排放筒排放,汽车下线处尾气采用随动排烟装置收集后经15米高排放筒排放。发动机机加工段每台加工中心都自带有油雾过滤器,试验间产生的试车尾气收集后经18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磷化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后与其他废水混合,建设了切削液和清洗液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液进入生产废水调节池。各生产工段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与浓盐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进行生化处理,再经中水回用系统过滤消毒后全部作为中水回用。回用不畅时,经厂区废水总排口外排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吸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并通过合理布局减小噪声影响。
(四)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漆渣、磷化渣和油渣等危险废物,厂区内建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
(五)制定了《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按环评要求建设了废水事故池。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总装车间补漆室外排废气、涂装车间废气、性能试验台外排废气和热试验台外排废气中中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汽车下线及检测系统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要求。
(二)厂区废水总排口(混合污水处理系统出口中间水池)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磷、,石油类、锌、悬浮物日均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我部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