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京四线输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陕京四线输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油安〔2013〕3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包括1条干线、1条支干线和3条联络线,全长1274.5公里。干线起自陕西省榆林市靖边首站,途经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和北京市,终点连接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末站,全长1120公里,管径1219毫米,设计输气能力250亿立方米/年,靖边-延庆段设计压力12兆帕,延庆-高丽营段设计压力10兆帕。马坊-香河-宝坻支干线和香河-西集、高丽营-西沙屯、榆林站3条联络线管径均为1016毫米,设计输气能力170亿立方米/年,设计压力10兆帕。工程共设置站场14座,其中首站1座、压气站5座、分输站6座、末站2座,设置截断阀室55座,其中监控阀室24座。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建成所有管道工程、分输站、榆林压气站及其他4座压气站的清管功能,二期建成其余4座压气站的增压及分输功能。工程配套建设其他辅助设施、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沿线地区相关规划,有利于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能源结构和环境质量。工程穿越或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均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方案。尽量避绕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和复杂地质段,减少工程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防止管道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用地规划控制。
(二)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施工临时占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和临时设施,占用基本农田、林地应办理占用手续并落实补偿措施。沙漠地区施工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黄土丘陵山区施工沿黄土梁峁横坡敷设时布设沟头防护工程,对易诱发滑坡和崩塌地段采用坡脚支挡、坡面防护,对局部地段采取削坡处理。穿越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时,尽量避开鱼类繁殖高峰期,落实补偿经费和增殖放流黄河鲤、黄河鲶工作。合理利用弃土,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复垦土地,根据沿线不同生态区域的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进一步强化管道本质安全设计,采取增加管道壁厚、提高防腐等级、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和自动截断阀室、紧急停车系统、射线探伤等措施。加大管线安全保护、维护保养和巡线检查力度,防范事故环境风险。管道在与其他管道并行时,应设置合理间距,结合管道路由和站场附近的保护目标,强化环境应急措施。完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联动。按要求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库和设备存放点,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营地应远离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等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存放油品和建造临时厕所,大开挖穿越河流应选择枯水期施工,定向钻施工泥浆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环境管理,禁止施工废水和垃圾直接进入河道。各站场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对重要敏感区域制定监测方案,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水源井和分散水源井等地下水保护目标与管道间布设监测井,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落实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居民供水。
(五)落实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施工场地设置防尘围栏,对施工作业面和土堆进行洒水降尘,对堆场和运输散体物料车辆进行遮盖、密闭。距居民点较近的敏感地段夜间禁止施工。站场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场站厂界噪声达标。设置采用密封良好的双阀控制放空火炬,运行期废气应达标排放。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运处理,弃渣、废料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含油污泥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配合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沿线文物的抢救性挖掘,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向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我部委托华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榆林市、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张家口市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张家口市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