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果洛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青海果洛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机场〔2013〕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大武镇境内,距大武镇中心直线距离约5.5公里,为国内支线机场。飞行区按4C标准建设,新建1条长3800米、宽45米的跑道,1条长241米、宽18米的垂直联络道,设4个站坪机位(4C);航站区新建3000平方米航站楼,3000平方米停车场;配套建设油库区、汽车加油站、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垃圾分拣棚等辅助设施。设计目标年2020年旅客吞吐量8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200吨/年,飞机起降952架次/年。
该项目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果洛藏族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复立项,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对新建青海果洛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民航函〔2013〕1562号),水利部以《关于青海果洛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456号)提出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和机械的使用,施工临时占地设置远离地表水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利用,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禁止排入地表水体。
(二)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调配土石方平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表层土壤应剥离单独贮存,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和绿化。施工营地应调整布设在永久征地范围内,拆除已建成的施工营地并进行生态恢复;做好先支护后开挖,及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区、临时工程的植被恢复工作。施工期做好临近的格曲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禁止抽取核心区格曲河及实验区德尔尼河的河水,禁止施工废水、废渣排入该敏感区。拆除2#取土场施工便道跨越德尔尼河的涵洞,恢复为跨河桥梁,对已破坏的河岸进行生态恢复。运营期采取对鸟类伤害小、有效的驱赶和保护措施,加强机场灯光管制,减少夜间灯光对鸟类的影响。
(三)控制运营期噪声影响。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敏感目标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应商请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在飞机噪声预测超标范围内及离机场较近的飞机下行航迹正下方,禁止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
(四)加强运营期水环境保护。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非冰冻期出水回用于场区绿化,冰冻期排入5000立方米的中水池临时贮存。污水处理站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冬季正常运转。做好油库区、事故池、加油站、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工作,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燃煤锅炉采用低硫煤,配备旋风-布袋二级除尘装置,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储煤场和封闭锅炉灰渣堆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航空垃圾、生活垃圾等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锅炉灰渣综合利用,污油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完善油库区物料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防范和管理措施,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单罐设置油库区防护堤,配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事故状况下消防废水须收集进入事故水池,禁止外排。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和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果洛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果洛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