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澜沧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云南澜沧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云机场〔2013〕3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东回镇境内,距澜沧县中心直线距离约27公里,为国内支线机场。飞行区按4C标准建设,新建1条长2600米、宽45米的跑道,1条长183米、宽18米的垂直联络道,设4个站坪机位(4C);航站区新建3000平方米航站楼,3500平方米停车场;配套建设油库区、汽车加油站、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等辅助设施。设计目标年2020年旅客吞吐量25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750吨/年,飞机起降3000架次/年。
该项目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复立项,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对新建云南澜沧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民航函〔2013〕1461号),水利部以《关于云南澜沧民用机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319号)提出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和机械的使用,距噪声敏感目标较近的施工场所夜间禁止施工。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禁止排入周围冲沟。严禁用固体废物填充岩溶洼地、落水洞和漏斗。场外配套雨排水工程应避开岩溶漏斗和溶洞,避免污染地下水。
(二)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做好土石方平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表层土壤应剥离单独贮存,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和绿化。做好先支护后开挖,及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工程防护措施,防范由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带来的次生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做好机场净空区、场区、施工便道和表土临时堆场的植被恢复和边坡防护工作。对受影响的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黑黄檀、红椿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委托专业单位制定保护方案,移栽过程中加强监管及后期养护。加强机场周围鸟情监控,采取对鸟类伤害小、有效的驱赶和保护措施。
(三)控制运营期噪声影响。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敏感目标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应商请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在飞机噪声预测超标范围内及离机场较近的飞机下行航迹正下方,禁止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
(四)加强运营期水环境保护。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回用标准后回用于场区绿化,雨季多余回用水暂存于2500立方米的储水池不外排。做好油库区、事故池、加油站和污水处理站等区域的防渗处理工作,防止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航空垃圾、生活垃圾等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污油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完善油库区物料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应急防范和管理措施,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单罐设置油库区防护堤,配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事故状况下消防废水须收集进入事故水池,禁止外排。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和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四、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及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普洱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