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731地浸采铀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新疆731地浸采铀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于2013年12月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察布查尔县,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钻孔、地浸工艺综合管线、集液池及泵房、配液池及泵房、井场集控室、酸储罐区、水冶厂、蒸发池以及配套的生产辅助设施、公用工程等。工程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3年4月投入试运行。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提供的《新疆731地浸采铀工程竣工监测报告》(编号:J-2013-48)表明:
(一)工作区和生活区内的贯穿辐射致空气剂量率和氡浓度处于正常本底范围内,各场所的表面沾污低于相应标准限值。
(二)矿区的贯穿辐射致空气剂量率和地表水、地下水中天然铀、钍的含量均在正常本底范围内。
(三)矿区和周边区域中的土壤和河流底泥中的各放射性核素含量处于正常本底范围内。
三、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同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监测报告分别送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6日
抄送: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