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含东北区动物疫病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含东北区动物疫病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辽动疫控〔2013〕30号)及附送的《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含东北区动物疫病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月17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物安全实验楼、疫情信息中心、动物门诊楼等,其中生物安全实验楼由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组成。2005年10月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5〕825号)。项目于2006年8月开工,2008年1月全部建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疫情信息中心等已投入试运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总投资55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5万元,占总投资的14.9%。
项目建设主要发生了以下变更:(1)总建筑面积由7707平方米变更为7135平方米;(2)污水处理站由建设在独立建筑内变更为在生物安全实验楼内建设;(3)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系统由粗、中、细三级过滤变更为高效过滤;(4)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增加5套高效过滤单元、22个生物安全密闭阀、1套淋浴水处理系统、1套循环消毒系统及1套不间断电源。
上述变更未依法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生物实验均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生物安全柜排风经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后通过排风总管上的高效过滤单元过滤后排放;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生物安全柜排风经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后通过排风总管排放;普通实验室涉及酸和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操作均在带有活性炭的通风柜内进行,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二)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废水经酸(碱)消毒预处理后,与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废水及其他实验废水经臭氧消毒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市南小河污水处理厂。
(三)对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产生的大容积废液、实物废料、动物尸体、尖锐性物体以及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损失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采用高温高压灭菌或消毒液灭菌处理后送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集中委托有资质的沈阳翰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处置。
(四)对原有实验楼进行了消毒处理。项目配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经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监测,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高效过滤器排风微生物透过率为0,符合《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0-2010)中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二)臭氧消毒设施排放口、污水总排口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的要求。
(三)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项目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首次投入使用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气、废水进行监测;加强实验室日常环境管理,保障各项生物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中病原微生物的灭活效果达到相应规范要求;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