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铝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铝发字〔201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格咱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库和废石场,以及供电、供热、给排水等公用辅助工程。采选规模为1250万吨/年,服务年限22年,年产铜精矿19.26万吨/年,钼精矿1125吨/年。采用地下开采,选矿采用浮选工艺。尾矿库位于选矿厂西南20公里处的玉朗佩沟,总库容2.52亿立方米,服务年限22年。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水利部出具了《关于云南迪庆有色金属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2〕247号)。本工程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已得到查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在落实我部批复要求下,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建设期、生产期和闭矿后的生态保护工作。建设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做好表土剥离后的收集和保护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施工结束后,人工恢复原来的植被或重新建立新的植物群落,废石场根据堆弃进度和时序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减小对林地景观和草地景观的影响。优化开采工艺,生产期废石用于塌陷区充填,减轻地表塌陷。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教育,禁止抓捕和狩猎保护动物。优化运输方案,避免对当地旅游线路造成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环保验收前,建成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废石场淋溶水经收集处理后送回选矿厂循环使用。确保正常工况下各项废水不外排。重点做好尾矿库防渗工作。尾矿库采取库底硬化和全库区土工膜水平防渗措施。尾矿库截渗坝下设帷幕灌浆垂直防渗,坝下回水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截渗坝下游设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废石场四周设截洪沟和淋溶水集排设施,收集淋溶水处理后回用选矿作业。
(三)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尾矿库干滩采取洒水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做好密闭防护。爆破采用湿式作业。选矿厂转运站设置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粗矿仓、破碎车间等处采用湿式除尘机组除尘,除尘效率不低于98%;外排废气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降噪。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尽量减少对运输路线两侧居民的影响。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尾矿库、废石场选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若钼铜分离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由香格里拉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项目建设期和生产期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选矿药剂等物料运输、贮存和使用的管理,建立车间、厂区和流域的三级风险事故防控系统,于尾矿坝下游2.1公里处修建一道事故拦砂坝。落实尾矿库下游沟口处11户木叉村居民搬迁,确保项目投产前搬迁到位。落实尾矿输送管线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监测系统,将管道泄漏的风险降至最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应在项目运行3至5年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及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