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绰勒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扎赉特旗绰勒水利枢纽下游灌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绰勒水利枢纽下游内蒙古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终审的请示》(扎绰灌字〔2013〕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境内,在原索格营子、五道河子和好力保灌域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灌溉引水枢纽、骨干灌排渠系、山洪沟治理及田间配套工程,其中改建5座雍水坝和1座溢流坝,新建好力保分水枢纽;改建总干、干渠、分干渠、支渠、斗渠31条共计152.69公里,新建干、斗、支渠68条共计259.59公里,扩建排水干沟9.4公里,新建排水干、支沟100.62公里,新建截洪沟2条共计35.59公里;对水田斗渠以上的渠道以及水浇地农渠以上的渠道进行防渗衬砌;建设5条仿自然鱼道。建成后,设计总引水流量53.69 立方米/秒,总灌溉面积达到41.02万亩,其中水田8.25万亩,水浇地32.77万亩。
本灌区是绰尔河流域规划建设的两个大型灌区之一,符合《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和《内蒙古增产百亿斤商品粮生产能力规划(2008-2015)》。项目建设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环境影响程度降至最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部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供水规模,保障生态用水量。优化种植结构,合理确定水田、旱地面积,水田面积不得超过8.5万亩,不得新开垦耕地,渠系布局也不得为开荒提供条件。灌区规模和工程运行调度方式要满足生态环境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绰勒水库运行调度方式,灌溉供水原则应优先保障满足流域下游河道生态基流。
(二)做好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科学的节水灌溉制度,加强管理,严禁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渠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生态农业,减少灌区面源污染。在主要退水口建立人工湿地,以减轻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加强运行期对绰尔河下游、扎赉特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生活用水井的水质监测。
(三)确保对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水措施落实到位。优化改建图牧吉保护区输水渠与二龙涛河交叉渠段,避免排入二龙涛河的废污水进入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索格营子、五道河子和好力保引水渠首及五道河子总干渠出口闸门安装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四)在五道河子和好力保渠首断面设置鱼道措施,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仿自然鱼道设计,加强鱼道的运行维护,制定运行管理规程,开展过鱼效果跟踪监测和适宜性评价,根据监测效果调整鱼道工程布置。在索格营子、五道河子及好力保渠首增设拦鱼网。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集中设置取弃土(渣)场,弃土(渣)后期全部用于田间工程。采取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尽量缩短五道河子总干渠改建工期,减缓对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造成的影响,禁止五道河子枢纽在鱼类产卵期(7月至8月)施工。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废水、大气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做好施工区附近和运输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污废水处理达标后尽可能回用或资源化利用。
(六)配合本工程水源绰勒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尽快完成绰勒水利枢纽的环保验收工作,作为本工程运行的前置条件。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业主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重新核定投资概算。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招标,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四、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工程建成后3至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工程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兴安盟环境保护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