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丰泰国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500辆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厦门丰泰国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厦门丰泰国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500辆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闽丰综字[2013]1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出口加工区5号地块,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新建和完善部分设施,新建2号联合厂房、研发中心等,不新增占地。该工程主要进行客车车身、零部件生产以及整车组装。产品方案为年产新能源客车和超低排放柴油客车1500辆,其中纯电动客车300辆,混合动力客车500辆,低排放柴油客车700辆,产品全部出口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国家。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沧分区规划南部片区规划》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解决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重建污水处理站,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车间进行整改,增加防渗措施等。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车间的焊接工位设置废气收集净化系统,焊接烟尘经收集、滤袋净化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清洗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外排;打磨室产生的粉尘经水喷淋+玻璃纤维过滤棉过滤系统处理后外排;喷漆室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经水旋式喷漆室、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外排;烘干室产生的有机废气引入燃烧室处理后外排。排气筒高度和各类废气外排污染物浓度与排放速率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二级标准要求。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该项目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和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采用“铁碳微电解法+混凝沉淀+生物曝气滤池”工艺处理,满足《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三级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管网排入海沧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建立厂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地下水污染。
(五)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采取外销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设置消防废水的截流、导排系统和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等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确保事故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环境。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