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2000t/d采选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2000t/d采选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申请》(合早金发〔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那吾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库以及供电、供暖、生产生活系统和环保工程等公用辅助工程。设计开采矿石量875.3343万吨,矿山服务年限14.6年,选矿规模为2000吨/日,最终产品金精矿产量129.2吨/日。采用地下开采,选矿采用浮选工艺。尾矿库位于选矿厂东北方向1.37公里处的沟谷内,有效库容300.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16.1年。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2000t/d采选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66号)。本工程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已得到查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在落实我部批复要求下,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的生态保护工作。施工期将采矿工业场地、尾矿库区等场地的表土剥离、集中堆放,用于项目后期生态恢复治理。采用尾砂充填采矿法减轻地表错动。落实矿区北侧两座山体的禁采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环保验收前,建成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重点做好尾矿库防渗工作,落实两布一膜的防渗措施,尾矿库初期坝底、尾矿库底部及岸坡铺设复合土工膜防渗层进行防渗。尾矿库坝体渗滤液由坝下回水泵送至选矿厂循环使用。落实地下水监控计划,对尾矿库上下游和选矿厂上下游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观测。设应急水源取水点,制定应急供水预案,确保黄可一合村居民饮水不受影响。
(三)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施工场地、运输道路、尾矿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爆破采用湿式作业。产尘作业点安装喷雾洒水装置。选矿厂破碎、筛分车间废气采用膜除尘机组除尘。锅炉烟气经脉冲式水浴脱硫除尘器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落实承诺2016年采暖期前淘汰已建成的一台6吨锅炉。按时完成尾矿库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采用厂房隔声、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尽量减少对运输路线两侧居民的影响。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废石用于井下充填、尾矿库筑坝或筑路。尾矿部分用于井下充填,其余送尾矿库堆存。尾矿库、废石厂选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废油、废水处理站污泥临时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有关要求,定期交由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理。
(六)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选矿药剂等物料运输、贮存和使用的管理,建立车间、厂区和流域的三级风险事故防控系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应在项目运行3至5年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