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申请〈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的函》(甬轨指函〔2013〕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65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工程发生变更,主要变更内容有:1处停车场位置北移,高架段部分区间线路调整,最大偏移量110米。地下段线路最大偏移量56米,相应车站、风亭、冷却塔位置发生变化。取消1处地面车站。运营期列车编组及对数增加。1处主变电站位置调整。
变更后工程起于高桥西站,止于天童庄站,线路全长22.40公里,其中地下线长15.07公里,地面线长1.04公里,高架线长5.98公里,过渡段长0.31公里。设20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5座,高架站5座。设停车场1处,车辆基地1处。设主变电站2处。
变更后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宁波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项目变更后的方案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停车场、车站风亭、冷却塔以及主变电站的噪声、振动、电磁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等噪声、振动和电磁等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优化车站、停车场、风亭与辅助设施的施工方式,并在其周围设立隔声围档或吸声屏障,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罩或隔声屏进行降噪处理,以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场地和施工机械扬尘控制措施,减缓施工期大气污染。
(三)强化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对沿线噪声超标的敏感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加装声屏障和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点满足相应的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优先采用低噪声、声学性能优良的风机和超低噪声冷却塔,采取合理布局风亭、冷却塔,风亭主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设置,风亭区、冷却塔设消声器和隔声罩等措施,以减缓对周围敏感点的噪声影响。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确保沿线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要求。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对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等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满足相应市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加强基坑水位、水质及地面沉降的监控,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止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因地面沉降、塌陷等引起环境问题。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渣和建筑垃圾按规定统一综合处置。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等有关规定,落实主变电站的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防治措施,减缓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公众的影响。
(七)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8〕65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