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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2016-12-0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12-0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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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36150704 1-1

  法定代表人:韩清洁

  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存在未如实记录、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不按核准经营的贮存设施、经营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7月5日《关于〈关于委托对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6〕80号)及2016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6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10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93号)及《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702850030)。

  三、吊销经营许可证书的履行方式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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