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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0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11-0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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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3205000002016040501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9896072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工业园南区(木东路)

  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国家核安全局曾于2015年12月对你公司违规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你公司限期整改(国核安函〔2015〕139号)。2016年5月11至12日及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逾期未整改,仍存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失控和检验试验记录造假等违规问题,不符合发证条件。

  以上事实,有《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采购控制专项检查报告》《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违规问题专项检查报告》《关于高温气冷堆接线箱和福清5/6号机组小三箱项目活动情况的调查》(NRO-DQ-SZDY-DC-16001)和《苏州东仪核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记录单》(NRO-DQ-JL-16395)等为证。

  我部于2016年10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98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6〕08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吊销你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4)19号)和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28号)。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并将所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上缴国家核安全局。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你公司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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