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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28号建议的答复

2016-08-0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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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雪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汽车车内污染进行立法,建立强制标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组织立法调研,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严肃性,处理好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现实性与前瞻性关系”的建议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对车内空气污染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部于2004年5月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测量方法》列入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2007年12月发布《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2011年,我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和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确定8种主要控制物质。

  生产企业为提高汽车舒适度,大量使用非金属材料和黏合剂,是车内污染物积聚的主要原因。由于缺少相关强制性标准,车内空气质量问题日益加剧。2014年,我部启动《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工作,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强制性标准,增加相应的强制管理要求,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力;二是根据原标准的实施情况和车内空气控制物质的毒理学机理研究成果,确定8种污染物控制要求,并对部分限值进行修改;三是根据车内空气质量测量结果随时间逐渐下降、以及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的特点,规定新车试验时间及试验环境温度,与国际接轨。

  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工作组广泛收集整理信息资料,与国内外汽车公司和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组织国内卫生学、预防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就限值调整方案进行讨论。目前,已完成《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

  下一步,我部将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测试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确保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现实性与前瞻性,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绿色低碳发展,维护消费者环境权益。

  二、关于“应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带动整个行业对车内空气质量的重视”的建议

  明确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是防治车内污染的基础。车内空气污染的“祸根”一般是在车辆生产过程中种下的,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很难消除。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改进汽车、零部件、原材料等生产工艺,使用更加绿色环保的内饰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应对车内各种污染物的来源进行定量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材料替换、技术升级等措施。零部件生产企业应根据汽车企业治理污染的要求,选择适当基础材料,改进生产工艺。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主要内饰件、粘结剂和密封条的有机挥发物质量控制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标准,督促汽车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和工艺进步,不断降低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水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高杰

  电话:(010)66556297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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