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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明龙辉灭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6-10-12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10-12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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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龙辉灭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816754801

  法定代表人:李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花渔沟村

  昆明龙辉灭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你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203])。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放射源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

  2016年8月19日,我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拆除辐照装置的源架防护栏,造成运行时货物与护源罩直接接触,导致护源罩变形和裂口,不符合《关于印发〈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0〕662号,以下简称《卡源专项通知》)中关于防止卡源安全设施方面的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我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责令昆明龙辉灭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的请示》(NWRO-2016-03)及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和《卡源专项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正,确保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从事辐射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10日

  抄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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