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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16-08-1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6-08-1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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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1333130K(1-1)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57号504室

  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冒用中国气科院的环评资质编写了《齐齐哈尔市昱峰供热有限公司龙江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盛和湾住宅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220kv-500kv级超高压特大电力变压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东北变压器集团肇东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220kv-500kv级超高压特大电力变压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取环评费用四万元,经我部专家复核,环评文件中关于项目选址和工业园区规划关系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因此,你公司存在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4月26日《关于对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公司等2家环评机构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函》(东北环督函〔2016〕22号)及2016年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6年4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4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33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说明》为证。

  二、吊销资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727号);

  (二)罚款十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727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7日

  抄送: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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