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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2011-06-10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1-06-10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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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800004032588

  组织机构代码:73879551-6

  法定代表人: 李明克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冶金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铁前设备改造项目未经环评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铁前设备改造项目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铁前设备改造项目停止建设。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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