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00000171262
组织机构代码:68297041-7
法定代表人:徐政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北塘大街188号四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2008年7月对你公司无锡市城市快速轨道2号线建设工程进行了环评批复。2010年4月,该工程发生了部分变更。你公司2010年8月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但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你公司即于2010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部分变更内容。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8年7月11日《关于无锡市城市快速轨道2号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32号)、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4月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无锡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1〕29号)及所附2011年4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无锡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011年1月24日《关于无锡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无锡东站—查桥站”段提前启动建设的说明》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无锡市城市快速轨道2号线建设工程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无锡市城市快速轨道2号线建设工程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责令改正 决定
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