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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长黄淮海重污染水域进行“流域限批” 应建立统一治水机制及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2007-07-03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7-07-03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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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针对中国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环保总局自即日起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对流域内 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潘岳表示,当前水污染持续恶化的趋势已非分割的治水管理体制所能解决,应该尽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流域污染防治机制和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坚决完成减排目标。
  
  此次限批地区包括:长江安徽段的巢湖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流域的甘肃白银市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陕西渭南市、山西河津市(县级)与襄汾县;淮河流域的河南周口市、安徽蚌埠市;海河流域的河北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山东莘县工业园区。从即日起,环保总局将停止这些地区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同时,环保总局将对区域内不正常运转的石家庄深泽县东区污水处理厂等6家污水处理厂和环境违法严重的攀钢钛业有限公司钛白粉厂等32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名单见附件)。
  
  潘岳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今年1-4月对全国地表水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流经上述限批城市的水质多数为重度污染。如长江安徽段的巢湖全湖平均为V类(Ⅴ类水已不能和人体接触,劣Ⅴ类水更是丧失基本生态功能);黄河支流渭河的渭南市、淮河支流沙颍河的周口市的国控断面今年前4个月的监测结果全部为劣Ⅴ类。环保总局近日对海河和淮河流域干流和支流67个断面水质抽样监测结果显示,全部为劣Ⅴ类。限批流域的饮用水安全隐患也非常严重。如巢湖每年夏季出现蓝藻,目前企业仍在排放大量氮、磷污染物,加大了蓝藻继续大规模暴发的风险;2007年5月安徽蚌埠市5个排污通道超标排污严重,直排淮河,现场检查发现,在淮河已形成1公里长的泡沫带,COD浓度高达390mg/L(超过达标标准9倍);如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金星纸浆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4月发生50万立方米造纸污水池坍塌,因无防渗措施,已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直接威胁黄河水环境安全;山西河津市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在其区段内的汾河水超过V类标准3.57倍的情况下仍拖而不建;海河的主要支流河北子牙河水体墨绿、气味刺鼻、生物绝迹,十多年水质未见好转,已给沿途13个乡镇、119个村庄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潘岳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被限批的13个市、县、工业园区,应在三个月内对本辖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如下整改:一、对流域内所有排污口进行清理,拆除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二、按照流域或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应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仍未建设的,必须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仍未正常运转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三、辖区内所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四、全面清理取缔本地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庇护污染企业的“土政策”。五、所有限批城市必须立即启动城市发展和流域开发的规划环评,结合流域环境承载力,明确本流域和区域主体功能和生态功能定位,为下步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奠定基础。六、多次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对下游饮用水源构成威胁的城市,必须立即制定相应的流域水环境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并建立与下游城市的联动防范机制。七、限批地区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进行处罚和整治,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将整改达标情况及时上报环保总局。以上七条一日没完成,一日不解除“限批”。此外,环保总局将建议监察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造成上述流域严重水污染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潘岳说,两年前的松花江事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水污染事故高发期;今年入夏以来太湖、滇池、巢湖的蓝藻接连暴发,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水污染密集爆发阶段。2006年七大水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占26%。国家重点监控的9大湖泊中整体水质为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就达7个。十多年来国家斥巨资治理“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但治理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破坏的速度,至今这些本已改善的流域又被重新污染。这充分说明,传统工业化的增长方式已使中国资源环境到了难以承受的底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威胁;而传统的治理方式已不能解决积累的环境问题。在当下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关键时刻,水污染治理是对政府行政、宏观调控能力与社会和谐的严峻考验,环保总局希望能从此次“流域限批”开始,探索一条能将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公众参与结合起来的流域污染防治新思路。
  
  一是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将环境指标真正纳入官员考核机制。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不顾区域、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已逼近底线,盲目追求GDP增长,甚至牺牲国家利益和公众健康换取极少数人的特殊利益。由此可见,政绩观的改变单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那就是官员环保考核问责机制。环保总局将强烈建议监察等部门继续加大加重对区域流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是建立跨部门跨流域的统一综合治理机制。目前的流域水环境管理呈现“垂直分级负责,横向多头管理”的局面,直接导致“责权利”的不统一,争权不断,推责有余。流域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上游地区不仅缺乏治污积极性,甚至通过流域的过度开发带动经济的增长。因此,根据流域整体性组织环保、水利、城建、林业、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监测和执法已经迫在眉睫。
  
  三是建立公众参与的环境后督察和后评估机制。缺少足够的监察力量是企业非法排污“一查就关、一走就开”屡禁不止的主因之一。从此次“流域限批”开始,环保总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的污染企业将定期进行督察,对于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是否兑现环保承诺进行抽查评估。建立有效的环保后督察制度要求一支强大的环境监察力量,需要国家对环保执法评估机制的更大投入,也需动员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作为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最有动力去监督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是否履行了环境义务。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为公众监督提供平台。
  
  四是建立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结合行政与市场的力量来遏制污染恶化趋势。环保总局将和银监会在近期出台绿色信贷政策,未执行环评审批和验收的项目,未按环保审批要求落实环保措施而被环保部门查处的企业将不能得到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此为开端,环保总局将联合更多部门在近年内研究出台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财税等一系列新政策。
  
  潘岳最后说,环保总局将密切跟踪被限批地区和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并派督查组赴各流域和城市进行现场督查,定期公布整改进展情况,让全社会监督流域水污染防治。在此次第一批“流域限批”的基础上,环保总局将逐步展开对珠江、辽河、全长江流域以及重点海域持续不断地检查执法行动。

 

 

  附件一:

流域限批地区的环境违法事实

  1、蚌埠市:蚌埠市化工企业集中,污染严重。检查组抽查的10家企业均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在检查的蚌埠市5个排污通道中,水质全部超标,尤其是鲍家沟污染更为严重,鲍家沟大桥及鲍家沟入淮口COD浓度为300mg/L和390mg/L,均超过《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规定枯水期主要闸坝控制河段COD浓度70mg/L的标准,分别超标3.28倍和4.57倍。检查组当场发现,由于鲍家沟开闸放水,在闸下至淮河区间形成的泡沫达1公里多长,污染状况触目惊心。当地村民纷纷诉说鲍家沟的污染状况,并表示已对当地政府的治污工作失去信心,并向检查组下跪,请求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问题。检查组对村民的饮用水井进行监测发现,卫东村的地下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2、周口市:项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处理水量远远低于设计要求。在对周口市6市(区、县)的23家企业检查中发现,除停产的5家外,15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5.2%。
  
  3、巢湖市:巢湖市被抽查的23家企业中,18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占所查企业数的78.3%。其中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9家、偷排超标排污的企业7家、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炼铁和地条钢生产企业2家、烟尘污染严重企业4家(部分企业有多个违法行为)。巢湖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大量排入巢湖也是巢湖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
  
  4、白银市:经过现场监测,白银市东大沟COD浓度为181mg/L,超过地面水V类标准3.5倍;西大沟COD浓度131mg/L,超过地面水V类标准2.27倍。在抽查的22家企业中,15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占被抽查企业的68.2%。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下属的甘肃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硫酸浓缩炉硫酸泄漏造成重大酸雾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经查,2005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硫酸雾污染事件17次,影响周边居民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5、巴彦淖尔市:检查组抽查的21家企业中,15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占被检查企业数的71.4%。内蒙古金星纸浆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4月暂存池溃坝,淹没了附近村庄耕地约1000亩,农户57家,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污染事故后停产整治至2007年3月上旬。经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批准同意部分生产线带负荷调试允许生产1个月,废水排放量控制在50万立方米以内,但该企业自3月开始试生产至今未通过验收,生产废水送至靠近黄河边的无防渗措施的废水暂存池中,COD浓度363mg/L,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直接威胁黄河水环境安全。另外临河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COD浓度高达232mg/L,严重超标。
  
  6、渭南市:该市存在大量落后产能,结构性污染突出。在抽查的18家企业中,12家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占抽查企业数的66.7%;该市韩城市龙门工业园共有工业企业35家,仅焦化行业就有20家,近半数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临汾市襄汾县:临汾市襄汾县邓庄镇和景毛镇的工业集中区违法排污问题突出。在抽查的11家重点企业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有9家,占抽查企业数的81.8%。其中,超标排污的3家,违反环评、“三同时”规定的8家。
  
  8、运城河津市:汾河运城河津段超标严重。该市每年有1000多万吨工业、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汾河直排黄河。从2005-2007年汾河河津大桥断面水质看,COD浓度由146 mg/L升高到160 mg/L,氨氮浓度由20 mg/L升高到22 mg/L,污染加剧。此次监测发现汾河河津大桥断面水质COD浓度为183mg/L,超过地面水V类标准3.57倍;氨氮浓度为21.4mg/L,超过地面水V类标准9.7倍。拟建5万吨/日的河津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仅完成可研,迟迟未开工建设。在检查的3家企业中,有2家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山西龙门集团总公司运城禹门口焦化厂70万吨/年环保型焦化技改工程未批先建,2004年12月投产时,环评仍未通过审批;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第三期80万吨/年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并向黄河超标排放废水。
  
  9、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90%以上是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污染严重。开发区距城市聚居区仅两公里,并处在城市侧上风向,存在布局性环境隐患。开发区内61家企业,仅27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余34家企业均属未批先建,违法比例高达55.7%。另外,入区企业还存在降低环评等级及违法排污问题。
  
  10、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企业71家,仅13家通过“三同时”验收。该开发区区域环评降低评价等级,只做了环评报告表。邯郸市环保局与邯郸经济开发区违反有关规定,联合发文将环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检查中发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批的环评项目占入区项目的70%,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仅占30%。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除越权审批项目外,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也不到位。
  
  1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应执行环评的项目有24个,实际执行环评的仅8个,只有3个通过“三同时”验收。
  
  12、山东省莘县工业园区:园区共有项目30个,其中19个未履行环评手续;应完成“三同时”验收的11个项目中,没有一个通过“三同时”验收。
  
  1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开发区107家企业中,只有49家企业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建成投产的76家企业只有16家通过了“三同时”验收;开发区内大部分企业从未缴纳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并存在严重偷排现象。

  

  附件二:

38家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序号

挂牌督办企业

违法事实

整改要求

6个污水处理厂

1

石家庄深泽县皂业集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

超标严重。出水COD为1380 mg/L,超标12.8倍。

责令限期整改,做到稳定达标,追缴排污费。

2

石家庄辛集市制革工业区第三污水处理厂

超标严重。出水COD浓度为1060mg/L,超标9.6倍。

责令限期整改,做到稳定达标,追缴排污费。

3

石家庄辛集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超标严重。出水COD浓度为439mg/L,超标3.4倍。

责令限期整改,做到稳定达标,追缴排污费。

4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水处理能力为3万吨/日,实际处理量为2万吨/日;污泥消化池及污泥脱水车间已停用;生物选择池回流污泥已沉淀固化,曝气池污泥活性差;排水色度高并有大量泡沫;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责令限期整改,做到稳定达标。

5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超标严重。出水COD浓度为354mg/L,超标2.5倍,严重污染汪洋沟水质。

责令限期整改,做到稳定达标,追缴排污费。

6

河北省沧州市运东污水处理厂

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设计处理能力10万吨/日,实际日处理污水仅3万吨,其它4万吨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沧浪渠,造成沧浪渠水质污染。

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处理的4万吨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32家企业

7

内蒙古蒙牛乳业磴口分公司

2005年12月投产至今未建成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运;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将产量由3万吨扩大到15万吨;废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河灌渠。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

8

芜湖海螺水泥厂

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属“未批先建”;企业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向环保局申请“试生产”;两期工程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企业一直未缴纳排污费。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

9

河北省沧州市河北小洋人乳品有限公司

2002年迁建,2004年、2005年两次扩建,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自2005年以来一直超标排放废水,其COD达1040mg/L,超标5.93倍;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外的两个大型渗坑。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手续,追缴排污费。

10

攀枝花钢铁集团钛业有限公司钛白粉厂

硫酸亚铁渣没有进行有效处置,露天堆放,经雨淋后渗出的污水直排入金沙江;总排放口pH值为2.82,属强酸性废水。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11

川投化工公司黄磷厂

黄磷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抑尘措施;自2004年12月底至2007年5月18日未缴纳排污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

责令停产整治,经四川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追缴排污费。

12

四川省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五氧化二钒分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设置偷排管道,COD浓度742mg/L、超标6.4倍;钛白粉分厂排水pH值12.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酸亚铁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等措施,经雨淋后渗出的污水排入马店河,pH值2.55,COD浓度323mg/L。

责令停产整治,经四川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追缴排污费。

13

鼎金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焦炉的炭化室高度为2.5米,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2009年淘汰的炉型;荒煤气未回收利用;装煤、推焦等生产工序无废气处理设施。

责令关闭,恢复原状。

14

天津飞天工贸有限公司

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总排口废水COD浓度为1350mg/L,超标12.5倍。

责令限期整改,追缴排污费。

15

河北省石家庄深泽县万顺洗涤日化厂

废水COD为2290mg/L,超标18.1倍,pH值为11.1。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16

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向阳造纸工业区管委会

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泥压滤机长期闲置不用,污泥干化场已灌满,开始往外渗漏;近万吨污水排入干化场北侧的一个大渗坑中;COD浓度为1836mg/L,超标3.59倍;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17

河北省沧州任丘市星火集团公司

造纸“黑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外渗坑和沟渠,COD浓度为6460 mg/L,超标13.4倍。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18

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郝王庄乡造纸厂

污水直排、严重超标,属关停取缔企业,今年私自投产。

责令关闭。

19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山东三九味精有限公司

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生产废水用10倍左右的冷却水稀释排放。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20

襄汾县星源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年产60万吨焦化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无治污设施。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手续。

21

山西新绛县双人药业有限公司

无废水处理设施,生产中煎药废水和设备洗涤水直接排入汾河,COD浓度为1680mg/L,超标10.2倍,pH值为5.1,超标值为0.9。

责令停产整治。

22

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

大量废水排放入污水站围墙外渗坑;COD浓度为356mg/L,超标1.37倍,氨氮浓度为101 mg/L,超标0.44倍;污泥露天晾晒。

责令停产整治。

23

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

380M3炼铁高炉未批先建;冲渣废水无处理系统,直接排入厂内渗坑,坑内冲渣水pH值为10,悬浮物为178mg/L。

责令停产整治。

24

安阳市河南瑞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COD浓度为1300mg/L,超过标准12倍,氨氮浓度为37.2mg/L,超标1.48倍。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25

中石化中原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废水处理系统部分设施闲置,两套一、二级气浮池、二级生化池一开一停,三套一级生化池二开一停,废水排放氨氮浓度114mg/L,超标1.28倍。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26

兰州九州乳业有限公司

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27

乌海市海吉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数万吨电石废水排入外环境,被污染区水质pH值为12,COD浓度为206mg/L。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28

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pH值为3.41,COD浓度为2288mg/L,超标3.57倍。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29

安徽含山县皓天铸业有限公司

炼铁高炉容积不足100M3,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高炉。

责令关闭,恢复原状。

30

巢湖鑫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从2004年起开始生产“地条钢”,年产量4万吨。

责令关闭,恢复原状。

31

巢湖上海(京海)化工有限公司

直接将生产废水和污泥抽到厂外的草丛中,存在偷排。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32

安徽运漕酒厂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04年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手续,追缴排污费。

33

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冲灰废水和部分化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COD浓度分别为265mg/L和774mg/L。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34

巢湖西凉山镇常林造纸厂

未经环评审批;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直排生产废水。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手续,追缴排污费。

35

铜陵亚星焦化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营,偷排超标废水;原料场没有采取抑尘措施;黄色焦化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荒煤气未回收利用。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36

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

“硫酸冲渣水循环”项目未做环评;废水存放在污水塘内,pH值为2,属严重酸性废水,对下游铜陵自来水厂取水口构成严重环境隐患。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手续,追缴排污费。

37

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均质池与氧化池底部设置偷排阀门;自2006年4月开始“试生产”以来,至今未进行环保验收。

责令停产整治,补办验收手续。

38

宁夏沙湖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水超标排放;污泥用暗管偷排;在线监测设施停用。

责令停产整治,追缴排污费。

 

  附件三

流域限批的法规依据

  一、暂停审批类
  
  1.【超总量指标的地区】对未按期完成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量目标、规划治污项目完工率和污水处理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条: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到位的地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
  
  【法规依据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三十四条: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4.【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力的地区】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2月18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关口。明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政策等各种条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执行新开工项目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5.【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法规依据
  
  ——《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4月28日):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二、停止审批类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予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不予审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
  
  【法规依据
  
  ——《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7.【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行业】对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的流域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生产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产品的流域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列入“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模以下的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以及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流域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法规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国务院批准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内容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内容略)
  
  8.【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江河沿岸产业园区】凡在江河湖海沿岸,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和人口集中居住区附近,凡在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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