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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第二次政府间审查会议将在北京召开

2006-10-09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6-10-09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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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由中国政府承办的联合国环境署“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第二次政府间审查会议”,将于2006年10月16日到20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全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制定全球行动计划实施行动方案。届时,将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团约700多人参加会议。

   这位负责人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GPA)由联合国环境署发起,1995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政府间会议上获得通过。其宗旨是协助各国政府制定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和措施,防治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我国是该行动计划108个成员国之一。全球行动计划政府间审查会每5年举行一次,审查各国实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第一次政府审查会于2001年11月26日-3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会议主要针对城市废水问题战略行动计划、为实施GPA建立伙伴关系和筹措资金等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了《蒙特利尔宣言》。

   他说,自2005年确定由中国承办此次会议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与联合国环境署GPA秘书处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联络,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沟通,为确保大会顺利召开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中国作为东道国,将在大会期间以边会的形式举办“中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行动国际论坛”。论坛的指导思想是:宣传成就、交流经验、促进合作。届时,将邀请国内9个部门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政府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成就,并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合作;将邀请联合国环境署、有关区域海组织负责人以及GPA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介绍国际上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成功经验和一些区域合作的经验;同时,将邀请国内沿海城市代表交流地方工作经验。目前正在进行中国代表团的组团工作。中国拟组成由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为团长,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全军环办、11个沿海省(区、市)政府及环保局相关领导为成员的代表团参会。

   他说,中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和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出现了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在联合国环境署的支持下,在GPA的框架内,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了多次培训和研讨会,将国际上先进的海洋环境保护理念贯彻到国内的工作中,并将GPA的有关理念在中国的渤海率先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海洋及沿海地区的环境保护。目前,中国的水环境保护思路正在向从山顶到海洋、陆地海洋统筹的方向转变。

   他说,尽管中国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大海域仍然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主要表现在陆源污染呈加重趋势,内源污染日渐突出,大江大河的入海口和局部海湾的污染程度仍然严重,海洋生态破坏、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国家环保总局将一如既往,积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将借此次国际海洋环保大会的契机,进一步推动中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行动计划工作。

 

  新闻背景材料之二:

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中国的工作和成效


   中国是个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海岸带和海洋资源丰富,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沿海岛屿6500多个。中国沿海地区人口最为集中,经济最为发达,对海岸带和海洋环境压力较大。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的影响,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中国政府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重要贡献。中国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影响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工作,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陆上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按照陆海兼顾和河海统筹的原则,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坚持不懈地做好陆源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法制建设,保护海洋环境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继1982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后,又先后颁布和实施了《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此外,我国制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并以局长令的形式颁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办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实施为指导我国沿海地方政府,在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强化海域环境实现目标责任制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2.制定和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努力改善海域生态环境。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实施,并纳入国家环境保护“九五”和“十五”计划中的的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通过“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沿海生态农业、沿海生态林业、沿海小流域治理、港口码头的油污染防治、海上溢油应急处理系统的建设以及“禁磷”措施的实施,初步遏止渤海海域环境继续恶化趋势。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前沿海其他七省、市、自治区也正在编制本区域的“碧海行动计划”,制定陆源污染物防治和海上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此外,长江口和珠江口及其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赤潮频繁发生,并直接威胁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改善长江口和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的生态环境,中国正在制定长江口和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

   3.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

   为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陆源污染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工作,促进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我们开展了辽东湾海域环境容量测算试点项目。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该项目完成了陆源污染物入海通量调查和估算,辽东湾海域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系统,辽东湾海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规划,辽东湾海域环境信息系统等专项研究工作,制定了各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提出了辽东湾陆源污染控制对策建议,形成了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保护目标确定陆源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的陆源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技术路线。该项成果已应用在辽宁省碧海行动计划(2006~2010)的编制中。

   4.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

   随着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加大,中国政府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一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增加工业废物资源再利用率。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彻底杜绝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海。四是加强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制度。五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落实到每一个直排海企业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计划的稳定削减。

   5.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对此,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环境,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沿海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强沿海城市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结合国家“城考”、“创模”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将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纳入考核指标,强化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的措施。

   6.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

   一些沿海省、市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土壤侵蚀,综合应用减少化肥、农药径流的技术体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建立养殖场集中控制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废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

   7.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结合。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了《辽河水污染防治计划》、《海河水污染防治计划》《淮河水污染防治计划》等防治陆源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经国务院批复正式实施。通过上述“计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小流域治理等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有效的削减河流入海污染负荷。

   8.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进GPA的实施。

   中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沿海和海洋环境的同时,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海洋环境这一人类共同事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已缔结和参加的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主要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197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自1995年“GPA”产生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GPA 的实施工作,积极参与GPA的第一次政府审查会。在全球行动层面上,中国积极参加GPA工作;在区域层面上,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署的区域海项目。

   在国家层面上,UNEP/GPA秘书处多次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磋商,于2004年1月支持中国在青岛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2005年至2006年,在GPA协调办公室的支持下,进一步研讨和准备中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的有关活动,先后组织中国涉海部门和沿海省(市、自治区)代表召开了长岛、湛江、北京和西宁四次工作会议。2006年,中国10个涉海部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指导中国NPA工作的开展。目前,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了中国保护海洋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现状报告、涉海部门报告和沿海省(市、自治区)报告。

   中国编制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工作的国家报告。编制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协调,与GPA相关的9个国家部门、沿海11省(市、自治区)环保局参加,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支持。目前,已分别在地方、部门和国家层面上形成了省市工作报告、部门工作报告和国家工作报告。

   9.“十一五”期间保护海洋环境的主要对策

   (1)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实现沿海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控制陆源污染为手段,积极组织制订《全国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与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

   (2)完善法规,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海环法》配套条例、办法、规定、标准的制定。例如:修订《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海洋和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3)大力推进“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积极推进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在做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

   (4)积极推进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研究,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保护目标为限制条件确定陆源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依据。(5)加强国际合作,推进GPA的实施。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和有关协议,大力推进GPA在中国的实施,制定“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继续推进“西北太平洋”、“东亚海”等区域海项目的实施。

   (6)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为应对海上发生特大溢油或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事故,积极组织制定及渤海海区、黄海海区、东海区及南海区和台湾海峡船舶重大溢油事故应急计划。

   (7)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的监测、监视和预警,努力减轻赤潮灾害。加强赤潮监测、监视的能力建设,制订赤潮监测、监视、预报、预警及应急方案,并对重点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区和江河入海口水域进行特殊监测和严密监视,千方百计减少赤潮灾害的损失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沿海地区快速的经济发展已经给海岸带和海洋造成巨大环境压力,部分海域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随着沿海地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解决历史遗留的海洋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陆源污染防治以及海岸带生态环境建设,走陆域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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