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环保总局确定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考核原则

2006-08-14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6-08-14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视频会议上获悉,针对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的状况,环保总局确定了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原则,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确保实现削减目标。

  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考核原则是: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实行逐级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三结合”,将地方自查和国家检查、抽查相结合,管理部门考核与专家核准相结合,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相结合,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坚持“三挂钩”,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限期治理挂钩,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对电厂还要全额追缴脱硫优惠资金;与个人奖罚挂钩,对瞒报、谎报治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是今年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尽快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地)、县,落实到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在这里,重点强调考核问题。考核是落实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把握好当前的有利时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有敢为人先的闯劲,要有坚韧不拔的钻劲,要有百折不挠的韧劲,为“十一五”环保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今年5月份,国务院授权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华能等6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7月份,召开了全国水污染防治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授权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至此,“十一五”规划中主要污染物削减工作全面启动。

  《新闻通稿57号》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