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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
环保总局赞赏清华接手圆明园环评
现行环保法规应根据形势做出修改

2005-05-17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2005-05-17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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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对新闻界说,国家环保总局对清华大学主动承接圆明园环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提出要积极配合表示高度赞赏。潘岳同时表示,现在严峻的环境形势迫切要求对现行的环保法规做出较大的修改与完善。

  据潘岳介绍,清华大学环评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将本着对社会、对环保事业负责的精神,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圆明园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清华大学已经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多学科专家成立环评工作组,将在环保总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此外,北京师范大学负责人已于近日主动与环保总局进行了沟通,对由于未能及时答复造成圆明园环评延误表示歉意,并表示将积极协助清华大学共同做好圆明园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据了解,在媒体披露圆明园整治工程环评工作受到延误后,已有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地质大学、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等多家环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对圆明园整治工程的环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如果圆明园管理部门委托,他们都愿意承接其环评工作。

  潘岳指出,在查处圆明园整治工程违法过程中暴露出《环评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媒体与公众对此也发表了很多好意见,如对国家和地方分级审批缺乏规定、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缺乏处罚力度、对环评机构的社会责任缺乏要求等等,说明全社会环境意识大为提高,说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大有希望。潘岳说,虽然20年多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不仅环评法,其它诸多环境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上也都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环境立法存在空白,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

  二是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三是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处罚;

  四是行政处罚种类单一,总是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又过低,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五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

  潘岳说,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也限制了环保执法的力度。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轻易对环境执法进行干预。

  潘岳表示,随着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人心,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愈加迫切,环保事业必须大胆开拓前进。环保工作是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环保法规从立法到执法,一定要听取并代表公众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已对环境法律建设予以了高度关注,环保部门愿与社会各界一起完善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共同破解困扰环境保护的种种难题。

  《新闻通稿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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