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环法[2007]27号
云南电网公司:
杨长清等86人因不服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作出《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环许准〔2007〕68号)提出的复议申请,我局已决定受理。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公司。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有关复议请求的答辩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特此告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复议 告知 通知
抄送: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杨长清等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