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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东仪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东仪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函》(NO.EIEC-2014-003)收悉。鉴于你公司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前六个月向我局提交延续申请,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委托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为技术审查单位共同承担你公司延续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分别负责审评申请文件、提出审评问题、编写许可证延续申请评价报告等工作,并参加我局组织的审评对话会和现场综合性检查。
二、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你公司不得与技术审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有任何经济往来,否则我局将终止你公司延续申请审查工作。
三、你公司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获得新的批准前,不得继续开展原有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也不得承接新的核安全设备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5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