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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可《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的复函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的函》(桂防核函〔2013〕54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阶段质量保证大纲》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核电厂的调试质量和运行安全。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5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