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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辅助给水电动泵组调配至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使用的复函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与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电动辅助给水泵组对调使用事宜的报告》(广核工〔2013〕5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将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电动辅助给水泵组调配至红沿河核电厂3、4号机组使用。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调配活动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应做好调配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对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2月2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